第二节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
特别说明:
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3.“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4.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5.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规定的有( )。
A.偷逃营业税而被查补的税款
B.偷逃消费税而加收的滞纳金
C.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D.出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税额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选项B不正确。
【例题·单选题】某城市税务分局对辖区内一家内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故意少缴营业税58万元,遂按相关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作出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加收滞纳金(滞纳时间50天)和罚款(与税款等额)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于当日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滞纳金、罚款合计为( )。
A.1215100元
B.1216115元
C.1241200元
D.1256715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其罚款=(58+58×7%)×2=124.12(万元),滞纳金按滞纳天数的0.5‰征收,两税滞纳金=(58+58×7%)×50×0.5‰=1.5515(万元)。故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滞纳金、罚款合计=124.12+1.5515=125.6715(万元)=1256715(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实纳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考题·单选题】(2010年)位于市区的某内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内销与出口业务。2010年4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40万元,出口货物免抵税额5万元。另外,进口货物缴纳增值税17万元、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4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
A.2.8万元
B.3.15万元
C.4.6万元
D.6.09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城建税是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作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应纳城建税=(40+5)×7%=3.15(万元)
【考题·多选题】(2008年)位于市区的某自营业出口生产企业,2010年6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80万元,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为400万元;企业将其自行研发的动力节约技术转让给一家科技开发公司,获得转让收入80万元。下列各项中,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有( )。
A.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4万元
B.应退该企业增值税税额为280万元
C.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为8.52万元
D.该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8.4万元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出口企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该企业应退的增值税额为280万元,免抵的增值税额=400-280=120(万元);应缴纳的城建税=120×7%=8.4(万元);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20×3%=3.6(万元)。该企业转让自行开发技术获得的转让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所以也不需计算城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