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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法规》历年高频考点: 行政法学的有关知识(3)

201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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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掌握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P19—21

  行政法治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基本原则。

  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3方面内容:①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要求行政主体(指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职权。②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既不能违反行政实体规范,也不能违反行政程序规范。不履行或拖延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要旨。

  (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三种:①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②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在不违背常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③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有5点:①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相对方的客观实际;②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构因素;

  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的对待;④符合自然规律;⑤符合社会公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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