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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历年高频考点:《城市规划原理》第六章(3)

201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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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规划行政行为与其他公共行政行为的关系(熟悉)

  1、城市规划行政行为与其他公共行政行为的关系

  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明确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个工作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权限和责任要高于部门行政的主体。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是平行的职能机构。

  (四)行政区划与城市规划的实施(了解)

  1、行政区划的概念

  行政区划是国家的结构体制安排,是国家根据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充分考虑政治、经济、历史、地理、人口、民族、文化、风俗等客观因素,按照一定的原则,将全国领土划分成若干层次和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并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置相关的地方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2、行政区划的基本要素

  (1)一定规模人口和面积的地域空间。人口和地域是行政区的最基本要素。任何一级行政区必须拥有一定规模的人口和一定的领土范围,人口多少和面积大小是行政区域划分的基本依据。

  (2)设有相应行政机构的行政中心。各级行政区都应有一个行政中心,他是该行政机关的驻地。在驻地设有相应的行政机关,包括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我国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地方政府,我国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行政中心是本级行政区的政治、行政核心,也是区内重要城市,在中国多为最大的中心城市。如果在行政中心设置的行政机关是一级准政府机构,即上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如地方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等,可称之为准行政区。

  (3)明确的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行政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方行政建制和行政区划分为四级,即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同是城市建制,其行政等级有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建制镇)。

  (4)与行政建制相对应的行政区名称。我国的行政区通名可分为四类:地域性通名、城镇型通名、民族型通名、特殊型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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