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0消防法
1161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地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三、法律责任
1)未进行消防设计的;2)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工程;3)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1162 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二、法律责任
1)不当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2)其他法律责任:
处警告、罚款或10日以下拘留和处警告、罚款。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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