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业关系
(一)商业关系的种类及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由于商务关系或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1.这些商业关系主要包括:
(1)在与客户或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开办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
(2)按照协议,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产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并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
(3)按照协议,会计师事务所销售或推广客户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客户销售或推广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
2.应对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介入此类商业关系;如果存在此类商业关系,应当予以终止。
(2)如果此类商业关系涉及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3)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此类商业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与审计客户或利益相关者一同在某股东人数有限的实体中拥有利益(比如,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股东人数有限的实体中拥有经济利益,而审计客户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这种商业关系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这种商业关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以及审计客户均不重要;
(2)该经济利益对一个或几个投资者并不重大;
(3)该经济利益不能使一个或几个投资者控制该实体。
(三)从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如果按照正常的商业程序公平交易,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如果交易性质特殊或金额较大,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①取消交易或降低交易规模;
②将相关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