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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解读: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2012-11-16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其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清理财产清偿债务。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先拨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2)所欠税款;(3)公司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依照法定顺序分配。(不得违法分配给股东)

  即:(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分配给股东。

  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公司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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