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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四章合同法

2012-10-07 

  第四章 合同法

  合同:指有关当事人确定,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有关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不是单方面的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行为主体——当事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关系。2、合同是双方当时人已死表示一直的协议。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间应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协议。2合同必须合意且真实。3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4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5合同应合法。6、合同具备一定形式。

  要约:指一种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之意。

  要约必须符合的条件: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分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如果是要约,它已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则必须受其约束;如果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提出的条件,那么,发出该项要约邀请的一方仍然不受其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否则合同仍然不成立。

  要约邀请(报价表、价目表、商品目录等。)

  要约的消灭或失效主要有三个原因:1)要约因期限已过期而失效2)要约因由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承诺:指受要约人根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4个条件:1)承诺必须有受要约人发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承诺生效的时间:(1)英美法:投邮主义。即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2)大陆法(德国):到达主义。承诺须在到达相对人时始发生效力,合同于此时成立。(3)法国:无具体规定,但判例倾向于适用“投邮主义”。(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草案)》:到达主义,或按交易习惯。(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到达生效原则。例外:行为也可作为承诺表示,则作出行为时承诺生效。

  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则合同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

  承诺的撤回: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1)英美法:承诺一经投邮即生效,不能撤回。(2)大陆法(德国):原则上可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与承诺的通知同时或先时到达于要约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1、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1)中国法:完全 / 限制 /无民事行为能力。(2)德国法:无 / 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未满7岁的儿童 / 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此种状态并非暂时者 / 因患精神病被宣告为禁治产者。(3)法国法:没有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区别。民法典1124条规定,无订立合同能力的人包括: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包括官能衰退者和因挥霍浪费、游手好闲以致陷入贫困者。(4)英美法:缺乏订约能力的人——未成年人 / 精神病者 / 酗酒者。可能产生结果:具有拘束力 / 无效 / 可撤销。2、法人的行为能力:公司必须通过它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订立合同,而且其活动范围不能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价: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合同的形式: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合同必须合法,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

  欺诈: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凡是因受欺诈而订立合同时,蒙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胁迫: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各国的法律都一致认为,凡是在胁迫之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中国《合同法》关于显示公平的规定: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的履行:指个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

  违约: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的义务。

  大陆法以过失责任上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大陆法的解释,和债务人只有当存在可以归责与他的过失时,才承担违约的责任。

  大陆法)德国民法典把违约分为两类:给付不能、给付延迟;英美法把违约分为违反条件、违反担保

  违约的形式

  一、大陆法: 1、给付不能;2、给付迟延。

  二、英美法:1、违反条件;2、违反担保;3、违反中间性的条款;4、提前违约;5、履行不可能。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根本违反合同;2、非根本违反合同

  违约的救济办法: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解除合同4)禁令5)违约金

  英美法关于合同消灭的法律规定1)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2)合同因履行而消灭3)合同因违约而消灭

  时效: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一定的事实状态的继续存在,从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或发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价与约因对价:是指根据协议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此得到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为此而遭受某种损失的事实要素;它是对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回报。对价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必备要素。英美法的对价:英美普通法合同的分类:两类,一类是签字腊封的合同,另一类是简式合同。前者不要求任何对价,其有效性完全是由于它所采取的形式。后者则必须要有对价,否则没有拘束力。

  法国法中的约因(1)概念:债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与动机区别开来。一般在买卖合同中约因都是以商品换取金钱,在雇佣合同中约因都是以金钱换取劳务。(2)法国法认为任何债的产生都必须有约因,否则就不发生任何效力,如果约因为法律禁止,或约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此种约因即属于不法的约因,也不发生任何效力。(3)约因的例外:无偿合同或赠与合同,法律要求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进行。代替约因的不仅是当事人赠与的意思,更重要的是合同成立的方式,法律上将它作为约因原则的例外,承认其有效。

  德国法:没有采用约因原则。但有不当得利制度。原因虽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但在民商法的其他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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