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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三章代理法(2)

2012-10-07 

5.追认的授权。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是,本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动就叫做追认。追认的效果就是使该合同对本人具有拘束力,如同本人授权代理人替他订立了该合同一样。追认具有溯及力,即自该合同成立时起就对本人生效。

  3、无权代理的形式。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无权代理所做的代理行为,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的拘束力的。

  英美法的原则。英美法把大陆法上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按照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别人的代理人,但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越出了他的授权范围行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牌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4、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大陆法系的规定:直接代理,间接代理。二、英美法系的规定:显明代理、隐名代理、未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

  5、代理人的义务。1、亲自履行(特殊情况下可转托);2、按被代理人的意志或利益行事;3、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4.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1)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以供本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2)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3)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代理人不得谋取超出本人给他的佣金或酬金以外的任何私利。5、严守商业机密。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但在代理合同终止后,除经双方同意的合理的贸易上的限制外,本人也不得不适当地限制代理人使用他在代理期间所获得的技术、经验和资料。因为根据某些国家关于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法律这种限制是无效的。6、及时报告委托代理事务的情况和申报并结清账目

  6、被代理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本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付给代理人佣金或其他约定的报酬,这是本人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在商订代理合同时,对佣金问题必须特别注意以下两点:(1)本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从代理人代理的地区内收到订货单,直接同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否仍须对代理人照付佣金;(2)代理人所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是否仍须支付佣金。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4、履行代理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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