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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校招生简章禁使用“一流”“第一”等字样

2012-03-17 
   16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出通知,2012年度各高校招生章程要于4月10日前上传,章程中不得使用“第一”、“之首”、“最”、“唯一”、“一流”、“100%”等字眼。

  根据要求,招生章程中应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学校办学层次、类型、批准成立时间、批准单位,办学基本条件(包括学校规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师资情况及图书、实验设备总值等),院系设置,办学理念等。各高等学校须于4月10日前,登录“阳光高考”信息平台(gaokao.chsi.com.cn)上传本校的招生章程。

  省教育厅要求,学校获奖和荣誉称号要说明评估或颁发机构全称,应着重介绍政府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或颁发的荣誉称号。报到率、就业率、考研率和四、六级通过率介绍要真实。对专升本不做宣传,专升本比例不得公布。各类数据及表述要准确规范,不得夸大其词、模棱两可。

  在专业招生计划方面,须包括招生专业名称、层次、学制、招生人数等。另外,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的招生计划要分别列明。专业名称必须使用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中的规范名称。要说明证书颁发的机构和证书类别。独立学院毕业生学历证书由独立学院颁发。

  另外,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要明确,包括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生对象、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批次,录取规则(如有无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高考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等)。

  通知中明确,各高等学校不得安排校外人员协助发布招生宣传资料,不得委托校外人员或社会机构代为发布招生广告或代理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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