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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学校秘密 近半数高校不提供信息公开申请途径

2011-12-03 
某些学校虽然提供了专门的依申请公开信箱,但是调研人员在实测中多次遇到由于信箱地址不存在或者是对方信箱邮件已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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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数高校不提供信息公开申请途径

  根据教育部2010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公开范围的,高校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然而根据12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发布的《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有近半数高校不提供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途径,且部分高校对申请人附加各种不合理条件,设置申请障碍。

  86%高校拒绝公开申请信息

  《报告》所考察的“211工程”112所高校中,有55所未提供任何可供公民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途径,占全体被观察对象的49.1%。

  某些学校虽然提供了专门的依申请公开信箱,但是调研人员在实测中多次遇到由于信箱地址不存在或者是对方信箱邮件已满的情况,造成申请被退回。实际上很多高校根本就没有专门的信息公开申请邮箱。调研人员在向校长信箱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学校中,也只有海南大学回复同意并公开所申请的信息。

  《报告》还发现,在对调研人员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中,有97家高校拒绝提供申请公开的信息,占被观察高校总数近九成。而且拒绝提供信息公开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到15%。

  拒绝理由是涉及学校秘密

  拒绝公开的理由主要是学校秘密。如某高校回复:学校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按秘密级方式管理,不对社会公开。《报告》认为,这其实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被观察高校在法定时限内对调研人员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率也很低。根据规定,高校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单考察中,只有22个高校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回复,及时回复率不及30%。其中同意并公开所申请信息内容的只有15家。

  采访中调研人员告诉记者,即使在那些为公民提供申请信息公开途径的高校中,种类也比较单一。在112所高校中,只有21所学校提供了三种(含)以上的途径。

  有高校附加不合理条件

  而在实际考察测评中,个别学校存在对申请人附加不合理条件的现象。有部分学校提出仅受理申请人的现场或书面申请,不受理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据调查显示,有61家高校就无法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信息公开申请。

  还有一些学校提供了申请途径,但是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进行确认,比如某大学规定:“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方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自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其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确认其所提交的《申请表》各项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否则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其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而且高校网站的检索功能也存在搜索障碍问题。其中29所高校网站不支持检索功能。同时高校普遍缺乏同时支持标题检索、全文检索等多样化的检索功能。另外,个别高校的检索功能经实测并不可用。(记者万静)

  高校信息公开不等同于校务公开

  专家表示网络应成为高校首选信息公开方式

  12月1日,《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高校信息透明作出的调查报告。《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报告》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敬波教授时,她表示,网络应成为高校首选的信息公开方式,可通过学校网站、网上留言板、电子邮件、BBS等网络沟通模式传播高校信息。

  事实上,很多高校官方网站都设立了校务公开专栏,为何信息公开调查结果让人失望呢?

  王敬波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02年2月6日,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育部2010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颁布实施后,出现《意见》和《办法》并行的局面,导致信息公开工作的混乱。比如,《办法》与《意见》各自规定了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意见》规定校务公开的实施机构为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办法》规定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为校长办公室或者学校办公室。

  王敬波表示,校务公开主要是对高校内部事务的公开,信息公开涵盖了校务、党务、教务、校情等信息的全面公开,公开内容更趋丰富,形式更加多样,程序更加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高校信息公开制度是校务公开制度成果的总结与升华,所以校务公开走向信息公开将是发展的必然。

  而在本次测评活动中,测评员就发现仍有个别高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停留在校务公开阶段。王敬波认为,各高校应当利用现有校务公开的制度建设平台和工作成果,扎实推进信息公开。

  而从《报告》各项指标的调查结果看,有的相当不理想。王敬波认为,对于高校信息公开,网络应成为首选的信息公开方式,可通过学校网站、网上留言板、电子邮件、BBS等网络沟通模式传播高校信息。在主动公开方面,高校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网络化建设,比如在网站主页上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将《办法》要求主动公开的信息全面、及时地在专栏上公布;同时信息公开专栏要公布本校实施信息公开的细则、指南和目录,还应开设专门的信息公开信箱、留言板、BBS和博客等交流反馈系统;还要逐步建立统一的学校公共信息数据库系统和信息门户,面向社会提供便捷的一站式综合信息检索服务。

  最重要的是,高校应建立细化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办法》虽然有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责任追究规定,但只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简单重申,没有探索出符合高校特点的监督方式,也没有更多的细化规定,使得监察部门的监督缺乏程序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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