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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法的概念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房地产法仅指1994年7月5日在全国人大8届8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广义的房地产法是指调整房地产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与其相配套一系列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相关法规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法律规定。
我们学习的是广义的房地产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主要包括房地产权属关系、房地产开发建设关系、房地产流转关系、房地产管理关系以及物业管理关系等。房地产法所规范的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行为、房地产开发行为、房地产经营行为,以及政府对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活动所实施的管理行为。调整房地从房地产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存在形式即立法体系来看,它包括:宪法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二)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新中国建立以后,我们片面的理解公有制涵义。土地不允许买卖和租赁。无偿与无期限划拨方式,造成大量的土地浪费。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进行了改革,变土地无偿无期限使用为有偿有期限使用。事实证明,土地有偿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节约使用土地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