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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秘书等级

2011-06-26 
这种分等易造成机构臃肿,经费开支浩繁等不良现象。当时的大小官吏都希望官阶越高越好,并竭力往上爬,秘书也是如此。所以在秘书机构中,长官的官阶越高,机构中较低等级的秘书人员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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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秘书属于文职官员,其职级的分等自然也就遵循民国时期的官等法的规定。民国时期的官等有四:即特任、简任、荐任和委任。民国时期的官等法沿自日本,日本的文官一向分为“就任”、“敕任”、“奏任”及“判任”四等。除亲任官外.其他敕任官及奏任官共分九等。因此民国元年十月十六日北京政府公布了中央行政官官等法,把中央行政官分成若干等:除特任以外,共有九等,第一、二等为简任官,第三、四、五等为荐任官,第六、七、八、九等为委任官。这就是“特任”、“简任”、“荐任”、“委任’’等名词最初正式见于中国的法令之中。这样,民国第一个官等法就确定下来了。即使在袁世凯复辟帝制时期,“特任”、“简任”等的分等法也依旧保留下来。国民政府时期继续采用北京政府时期的官史分等原则,且又颁布文官官等条例,将官吏分为特等及一二三四各等,以特任官为特等,而以简任、荐任、委任各官分配于一二三四等的相当级。在原则上,这种分等方法与民国元年的分等方法只足大同小异。后来,国民政府为了支付薪俸的需要,又把每个官等分成若下级,除特任外,简任八级、荐任十二级、委任十六级,按等级的高低作为支付薪俸的标准。
秘书等级除特任以外,自简任以下的各级各等,即有简任秘书、荐任秘书和委任秘书。北洋政府时期,国务院秘书长为简任,国务院秘书、佥事及各省政府、都督府的秘书长为荐任,国务院秘书厅主事为委任。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政府和五院各部及省政府各厅的秘书长均为简任,秘书科长为荐任,其他秘书工作人员包括书记官、办事员、一二三等科员等均为委任。市政府的秘书等级则根据院辖市和省辖市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院辖市的秘书长官称秘书长为简任,省辖市的秘书长官称主任秘书为荐任,秘书机构中的其他科员则都为委任。县政府及各局的秘书都是委任。由此可见,这一时期,随着国民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级别的变化,秘书的官阶也依次为简任、荐任和委任。而且,秘书作为政府中的文职官员,和政府其他官员一样享有较高的官阶,地位高,职权大。
民国时期对秘书同其他官吏一样进行分等,尽管体现了当时秘书的特殊地位,但其带来的弊病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秘书分等在办文时徒增手续、稽延时间,不利于提高办事效率。秘书处在办理文件时,因为秘书有等级之分,所以稿件也分初核、复核。如在国民政府的教育部、财政部、内政部和审计部,一般都由荐任秘书先行分核文稿,再由简任秘书总核余件分办,而后才送部长次长核判。这样,办文手续冗繁且浪费时问,不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其次,这种分等易造成机构臃肿,经费开支浩繁等不良现象。当时的大小官吏都希望官阶越高越好,并竭力往上爬,秘书也是如此。所以在秘书机构中,长官的官阶越高,机构中较低等级的秘书人员就越多,机构的编制就越大,而薪俸的支出也就越多。长此以往,造成机构臃肿,经费开支浩繁的不良局面,这也可以说是国民党统治时期,政治腐败,国民经济入不敷出的原因之一。
再次,这种分等分级在实际中易出现混乱。因为这种分等不是职务上的分等,而是官阶上的划分,所以,简任秘书与荐任秘书之间或者荐任秘书与委任秘书之间,并没有严格的职务上的区别,同职务,又有简任,又有荐任。同时为了支付薪俸又把每等分出多种不同的级别,这样,同为简任、荐任或委任秘书,其中却又包含了多种职务性质小同、地位高低悬殊的秘书人员。可见,这种分等分级在实际上作中显得有些混乱,并没有多少实在意义。
令天,我国各级各类秘书人员的职级正是借鉴了古往今来各种体制的利弊,着重于提前效率、突出参谋助手职能,而作了科学合理的划分与没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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