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印花税和契税法
第一节 印花税法
一、印花税基本原理
二、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一)立合同人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签订,那么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人。
(二)立据人——如果书据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则各方都是纳税人。
(三)立账簿人。
(四)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五)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六)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
三、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印花税的税目,指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纳税的项目,它具体划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一般地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即:
1.购销合同。包括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但是,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凭证。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2)技术咨询合同中,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的合同不贴印花。
(3)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但不包括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书立的合同。
11.产权转移书据。
12.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二)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含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凭证上所记载的计税金额。具体规定为: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具体规定:
(1)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针对实际借贷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2.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其他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
8.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