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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内容及报检程序

2011-06-12 
未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外国人禁止入境五种疾病等传染病的旅客,单证审查、携带物检查均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准予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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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检疫的内容
人员检疫
(1)检疫对象:乘坐交通工具或徒步入出境的旅客、旅客携带物以及交通员工等。
(2)检疫内容
1)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和黄热病。
2)监测传染病: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感冒、疟疾、登革热、流行性斑疹伤寒、回归热。
3)禁止入境疾病:艾滋病、性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麻风病。
4)其他传染病:埃博拉出血热、疯牛病等。
5)病媒生物、特殊物品、环境卫生、食品饮用水卫生等。
二、检疫程序
1)入境人员检疫程序
检疫对象:
①重点旅客:来自或途经传染病疫区的旅客、有病者、传染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需持有国际旅行健康证书的入境旅客。
②特殊旅客:政府外事部门要求给予礼遇的入境旅客。
③一般旅客:除上述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
查验程序:
①单证查验:查验“总申报单”、“入境检疫申明卡”、“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国际旅行健康证书”。
②健康观察。
③询问:健康询问、携带物询问。
④医学检查。
检疫处理:
①未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外国人禁止入境五种疾病等传染病的旅客,单证审查、携带物检查均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准予入境。
②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按规定分别给予隔离、就地诊验或留验等医学处理,并对受污染环境进行消毒、除虫、除鼠等卫生处理;发现监测传染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等,按规定分别给予就地诊验或留验等处理;发现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其入境,采取监护出境等措施。
③来自检疫、监测及其他传染病疫区的,给予追踪监测。
④对旅客携带物,如微生物、人体组织、骸骨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出境人员检疫程序
检疫对象:
①重点旅客:本地有检疫传染病流行时,出境旅客中检疫传染病的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本地有监测传染病以及国家卫生检疫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流行时,出境旅客中相应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出国劳务、留学、定居及其他原因出国一年以上的中国人;前往传染病疫区的旅客。
②特殊旅客:政府外事部门要求给予礼遇的出境旅客。
③一般旅客:除上述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
查验程序:
①查验旅客“国际旅行健康证书”、“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②查验旅客健康状况。
③查验旅客携带物。
检疫处理:
①未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等传染病的旅客,单证审查、携带物检查均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准予出境。
②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应阻止其出境,按规定分别采取隔离、留验、消毒除虫等措施。发现监测传染病病人应劝阻其出境,并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
③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实施监护出境。
④旅客携带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骸骨等,应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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