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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复验、免验办法

2011-06-12 
申请人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证明及有关材料。直接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核发免验批件;对进出口展品、礼品及样品,由所在地商检机构凭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批准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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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报检员考试辅导资料: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和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Method 0I Reinspection on Import&Export Commodities]简称(复验办法)于1990年1月11日开始实施。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4条的规定制定的一项配套法规。适用于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申请的复验.从而使报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和维护。该办法规定:报验人对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后15天内,任意选择原商检机构或其上级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之中的一个,作为申请受理复验的单位。报验人对申请复验的商品须保持原报验商品的包装、铅封、质量、数量、标志,不得动用、更换。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在受理复验后30天内完成复验并出具复验结论证书。因复验内容和程序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验时间,但不得超过70天.并需向报验说明。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复验结论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验结论后5天内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复验。国家商检部门的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报验人应按规定交纳复验费用。复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应对原检验工作予以评价。如属原商检机构责任的,其复验的费用由原商检机构负担。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试行)[Method 0f Exemption from Inspection for Import&Export commodities(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简称<免验办法>.于1990年4月1日开始实行。是<商检法)的配套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人.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于检验。申请免验的商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三年时间)的商品。(2)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3)连续三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4)连续三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获得用户和消费者良好评价的进口商品。‘免验办法)还规定,进出口一定数量限额内的非贸易性物品。申请人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证明及有关材料。直接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核发免验批件;对进出口展品、礼品及样品,由所在地商检机构凭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批准免验。涉及安全、卫生及有特殊要求的商品不能申请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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