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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全辅导:火灾调查“三多”现象成因及对策

2011-06-09 
目前,总队级火灾调查组在发挥各地人才优势,集中力量调查省内重特大火灾、疑难火灾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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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较为普遍地出现了“三多”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明增多;二是申请重新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和直接财产损失增多;三是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方面的诉讼、上访申诉增多。而公安部办案分工规定失火、消防责任事故刑事办案由公安消防机构承担后,又给火调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本人从社会对火调工作的呼声和要求入手,结合当前火调工作实际情况分析,就如何强化新形势下火灾调查工作谈几点初浅的看法。

  一、新形势下火灾调查工作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一)从引发火灾的原因看,起火原因日趋复杂,调查难度增大。起火原因日趋复杂,调查难度增大的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

  一是火灾机理复杂化。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大批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中一些引发火灾的机理,由于各方面的制约短时间内还不被火调工作人员所熟悉认识,虽然在火灾调查中可借助地方专业人员支持,但总体上随着起火原因的复杂化,使火灾调查工作难度相应增大。

  二是纵火案增多。一些地方、单位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过程中,社会局部矛盾、纠纷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纵火案件的增多。放火案件虽然由公安刑侦部门负责侦破,但前期的火灾调查工作主要仍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不少放火案件错综复杂,关键证据和情节很难得到及时固定和查证,给火灾调查提出了很高要求。总之,上述客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火灾原因、责任认定不明的增多。

  (二)从火灾当事人,保险、新闻等人员和部门看,对火灾调查工作的要求日益提高。

  一是当事人对准确、及时认定火因的要求迅速提高。随着全国普法活动深入以及“依法治国”方略在全社会的宣传贯彻,群众的法律意识迅速增强,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的观念明显增强。以住那种火灾扑灭后,自认倒霉,不要求认定火灾原因,认为是自己做错事遭神灵报应的观念基本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绝大多数受灾户在火灾扑救后就急于向公安消防机构打听火灾原因,密切关注火灾调查工作的方方面面及调查人员的一举一动。如果调查人员在调查工作过程中的言语表示与认定结论不一致时,就会以此提出疑问。连一些损失较小的火灾也要求查明原因,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工作量相应增加。不仅是起火受灾户这样,一些因火势蔓延而致灾的群众也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及时准确作出火因认定,以此向火灾责任人追究责任,取得民事赔偿。一旦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与他们的看法、利益不一致时,就会提出重新认定,对重新认定不服的,就可能上访申诉。总之,在群众法律意识迅速增强,对自身利益保障观念日益深化的今天,如果公安消防机构火灾调查工作没有相应地增强,就直接造成了“三多”现象中的后两者。

  二是保险、新闻等部门机构对火因调查工作十分关注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保险与消防两者之间的合作逐步得到重视,一九九三年公安部、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协作、搞好安全防灾工作的通知》。一九九五年《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指出重要企业和危险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人公众责任保险,这些指导性文件的颁布实施推动了合作的开展。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迅速走向商业化,追求利润最大化。他们在最大限度争取投保业务同时,不再“有灾就赔”,而是日益深究什么原因引起火灾,属不属于投保范围?尽可能减轻赔偿范围及数额。当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原因认定与其意愿、利益不一致时,就会提出火灾原因重新认定的申请。

  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火灾的发生,特别是那些引起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火灾,开始前所未有的关注。致使一些火灾事故刚着手调查,记者们便开始刨根问底,跟踪访问。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原因,追究事故责任的社会压力很大。

  (三)有关火灾调查引发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增多,给火调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据资料统计,全国发生消防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中,因火灾事故调查引发的消防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占60%,近几年,此类案件有增无减,普法深入的一些地方,如某地级市一年就因火灾调查而引发的消防复议诉讼案件10起。浙江省台州、金华等地近年也多次发生与火灾调查相关的复议诉讼案件。如某市居民吴某因家中发生火灾,经权威技术机构检测,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为液化气角阀未关,泄漏的液化气遇电视机内部火花引起火灾。在此基础上,公安消防部门认定其过失引起火灾,应负直接责任。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认为电视机质量是主要问题,依法提出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原责任认定予以维持后,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安部文件规定,火灾原因认(鉴)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但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法院已开始受理此类案件。浙江省高院针对台州一起火灾重新认定争议案件是否列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从答复情况看,最高人民法院对列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持肯定态度,并要求对该类案件的受理、审判作进一步探索实践。所有这些,无疑给广大火调工作者的业务能力、执法水平和工作作风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公安消防机构承担消防刑事案件办理,对火调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公安部办案分工规定和省公、检、法三部门关于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失火、消防责任事故刑事办案已由公安消防机构承担。从两类犯罪案件的构成看,包括火灾事故调查在内的消防监督工作是办理消防刑事案件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否到位,证据是否全面、及时、客观、合法的收集,事关消防刑事案件能否成立,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能否依法得到惩处。当前,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不准确,监督检查不到位等现象在一些单位仍一定程度存在。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工作,夯实办理消防刑事案件的基础已刻不容缓。

  二、上述困难与问题产生的内部原因。

  目前火灾调查工作中产生的因难及面临的挑战,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外部环境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和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观念的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法律观念明显加强,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已是大势所趋,对作为公安消防机构重要执法内容之一的火调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内部情况分析,一是我们个别公安消防机构领导人员观念转换不快,认为火调工作只要及时“摆平”就行,不需要深入细致地工作,结果当事人因权益问题不服又提出异议,前期勘查访问所得的证据不充分,不全面,事后难以弥补,工作上陷入被动局面;二是体制上,公安消防机构属部队编制,人员调动频繁,本身为数极少的火调人员因调动、提职而离岗,造成工作上的断档;三是调查人员素质跟不上工作的要求。火调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涉及到物理、化学、法律、心理学、行为学等多方面的知识,需要丰富的理论功底及调查经验。目前,火灾调查人员大多数半路出家,未经专业学习和培训,难以胜任日益繁重的火调工作任务;四是机构设置上,只在总队和极少数支队设立专门机构,并且大部分支(大)队未配备专职火调人员。此外,公安消防机构人少事多矛盾突出,投入火调工作的时间、财力、物力经常难以保证。一些防火人员还对火调工作持畏难心理,工作上放不开手脚。这些都是造成当前火灾调查工作质量不高,面临较多困难、问题的原因所在。

  三、改进当前火调工作的几点粗浅看法。

  要从整体上改进当前火灾调查工作,外部环境已客观存在,火灾调查人员主要应从“内因”上下功夫。

  (一)转变观念,加强对火灾调查工作的领导。

  各级领导必须将火灾事故调查列入“依法治火”的主要内容,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重要职责中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来抓,深入细致调查每起火灾事故,及时准确认定火灾原因,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同时,要从维护部队整体形象的高度对待与火灾调查相关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树立忧患意识,不断提高火调工作质量。

  (二)强化培训,提高广大基层火调人员业务能力。

  通过到武警学院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广大火调人员对火灾调查工作的方法、步骤、内容及各类典型火灾的调查有较好的理解和掌握,能够对一般火灾进行有效调查处理。对疑难火灾及重特大火灾能开展前期工作,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完成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要求,推行专业考试持证上岗制度。

  (三)强化指导,发挥火灾调查组和上级业务机关的指导功能。

  目前,总队级火灾调查组在发挥各地人才优势,集中力量调查省内重特大火灾、疑难火灾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可利用上述火灾的调查实践机会,召集火灾发生地所有火调人员参加火调,结合现场面对面进行“传、帮、带”,学习行之有效的调查方法,促进广大火调人员积累工作经验和提高业务能力。同时,要发挥督察、考核等时机的指导功能,分析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四)稳定人员,发挥专职(机构)人员的专业优势。

  在目前的条件下,火灾起数排在前列的支队应考虑设置火调(法制)科,配备2名以上专职火调人员,并尽可能保持专业人员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这样,当地一旦发生火灾,专职人员可迅速到场,指导基层火灾调查人员有效开展各项调查工作。尤其可以从及时调查、小火调查中提高火灾调查的成功率,增加对火灾发生、发展过程(机理)的认识、理解,进一步增强信心,促进火调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五)科技强警,不断提高火调工作技术含量。

  现场勘查仪器是火调人员深入了解火灾现场的重要工具,火调人员应学会熟练运用,以此客观详实地记录火场情况,分析判断火灾发生、发展的过程,为最终认定火灾原因服务。对现场发现的物证,要根据其证明作用的强弱,在做好登记保存的同时,认真加以分析,对关键物证,应根据案情的需要,送专业技术机构检测鉴定。同时要发挥火灾原因检测机构的重要作用,对重大、疑难火灾的关键物证予以准确地分析固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此外,要加强同地方专家、技术人员的联系,对涉及汽车、大型电气设备、化工生产设备、雷击等专业性很强的火灾,视情邀请当地化工、电气、车辆、气象等专家、技术人员,发挥其专业特长,指导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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