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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历史渊源:①殖民地附属国时期宗主国所推行的本国法律;②保留下来的当地传统法律与习惯。
殖民主义者入侵前的传统法律与习惯:
①普遍实行习惯法,但有些地区和国家成文法也较发达;
②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和道德规范没有严格划分;
③宗教法在许多国家占主导地位;
④形成了在法制史上影响相当大的一些法系。
殖民主义入侵后法律的发展:公法、民商法、民诉等领域推行西方法律,身份、婚姻、家庭除外
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分类:
①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②受罗马日耳曼法系影响的国家法律;③受英美法系影响的国家的法律;④信奉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律。
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特点:
①宪法发展曲折,但维护民族独立和民主是宪法发展的主流;
②仍属罗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但又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③现代法律和传统法律相结合。
信奉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律:保留最多的是宗教义务和资金、身份、婚姻、家庭、继承法
苏联法律制度--
十月革命前俄国的法律制度:封建法的传统、教会法的影响、罗马法的渗透,三者结合在一起构成俄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特色,以维护农奴制为其基本目的。
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变化:
1918年苏俄宪法和1924年苏联宪法(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的制定及其基本内容:
1936年宪法的制定及其基本特点:战后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在制定本国宪法时都有借鉴。
①和资产阶级宪法不同,它不掩盖其阶级本质;
②规定"苏维埃全部政权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
③肯定了资本主义体系在苏联消灭的事实,废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剥削;
④确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⑤规定苏联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一律平等。
1977年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及其与1936年宪法的主要变化:根本制度上没有大变化,新宪法被说成是"全民国家"的宪法,"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典)的制定和基本特点:
①把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排除在法典之外,另立婚姻家庭与监护法典;
②全体公民不问种族、信仰,均赋予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不得剥夺限制;
③由于基本生产手段已经社会化,民法典的中心任务是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
④债和继承篇规定得比较简单,而且对某些行为施加了一定的限制。
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与1964年苏俄新民法典:
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①明确提出了犯罪的定义;②规定了类推原则;③规定多样化的刑法种类并使用社会保卫方法;④规定了刑罚的具体任务。
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与1960年苏俄新刑法典:
苏联法院与检查组织的特点:
①法院与检察院单独设置,采取审检分立制;②法院实行双重领导,检察院实行垂直领导;③ 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有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