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假冒应用于商标保护
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反向假冒也成为新《商标法》规范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最新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
编辑推荐:
(2010-11-16)
(2010-10-19)
(2010-10-19)
(2010-10-19)
除了商标、商号的混淆外,品牌保护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商标侵权形式就是反向假冒。我国自从1994年首例商标反向假冒案“枫叶”诉“鳄鱼”一案出现以后引进了“反向假冒”这一概念,并由此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争论的热点。1994年4月,取得新加坡鹗鱼公司内地销售的北京同益公司在百盛购物中心设立专柜,与百盛购物中心联合销售鹗鱼牌及卡帝乐牌商品。同益公司工作人员将购买的北京市服装一厂生产的“疯叶”牌西裤的商标撤换上“卡帝乐”商标,以高于原价198%的价格出售。
北京市服装一厂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以百盛购物中心、同益公司、鹗鱼公司及同益公司主管部门开发促进会为被告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此案由于案情新奇,法律适用困难,法学界对此发表了诸多观点,也致使此案几年悬而未决。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做出判决,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第七、九、十项,以及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开发促进会代表原下属企业同益公司赔礼道歉(同益公司已被注销),并赔偿原告损失。
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反向假冒也成为新《商标法》规范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最新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一立法杜绝了有商业不良企图的人获得非正当利益的一条捷径,对推动我国的品牌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