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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新产品推行的主要流程及审批程序

2010-12-21 
负责产品开发的经理将协调营运部制定新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内控制度、操所规程、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配合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新产品或新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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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商业银行新产品推行的主要流程及审批程序
  第一条新产品的概念
  新产品是指,“任何金融产品、工具或借贷方式,其性质、内容结构和条款及风险情况与其它已获得审批的产品不同,并且其实施要求或会对本行的业务程序、系统、会计或风险控制需要做出较大改变。” ===
  第二条新产品业务计划或方案
  根据《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完善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的内部管理程序,至少应包括需求发起、立项、设计、开发、测试、风险评估、审批、投产、培训、销售、后评价和定期更新等各个阶段;应该进行详细的市场需求分析、目标客户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准确计量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针对新产品的性质和特点,以及根据银监局对相关业务的要求,发起部门(例如市场部)应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业务发展计划, 内容可包括该业务的发展策略、详细的市场需求分析、目标客户分析、业务规模以及需配备的人员等。
  同时考虑是否须开发系统或系统变更以配合新产品业务计划,尽可能列出有关系统的需求,同时还须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及销售后评价等追踪监督。
  第三条新产品的审批计划书(“PAP”)
  负责产品开发的经理会协调各个相关部门的主管共同完成新产品的审批计划书。
  审批计划的内容 主要包括:
  1)产品名称
  2)产品所属部门
  3)产品描述
  4)产品特征(包括风险特点)
  5)产品目的
  6)目标市场
  7)风险评估
  8)可能涉及的法律、政策及相应解决方法
  9)各部门的相关操作程序
  10)业务应急性计划和连续性计划
  11)相关部门主管的审定和确认签署,包括
  -总行行长
  -风险总监
  -市场部主管
  -财务总监
  -营运部主管
  -法律合规部主管
  -涉及该产品项目的其它业务部门主管
  12)审计部的审阅及其意见
  第四条新产品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一)新产品不涉及信贷风险
  如果新产品不涉及信用风险,则由相关业务部门主管签署后,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不涉及信用风险的产品包括存款、国内外结算、理财、代客外汇买卖,同业存款、代客买卖债券等。
  (二)新产品涉及信贷风险
  如果新产品包含信用风险,新产品应由信贷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呈交给信贷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之前,确保每一个产品的审批计划(“PAP”)已得到相关部门主管的签署(见第三条3),以表明他们对该计划或产品的认可与支持。
  第五条系统支持
  如果新产品涉及开发系统或系统变更或需配置新系统,负责产品开发的经理须协调相关部门,填写系统更改申请表(“SCR”)(见附录三)并提出有关配置新系统的需求。并根据《项目开发与系统变更(SCR)政策和指引》(见附录四)获取相应的批核、配合系统的开发或变更、测试、投产等系统上线前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审计意见
  新产品以及相关系统推广和上线之前,须咨询审计部的意见,审计部会按需要对新产品及相关的系统开发或变更进行审阅并提出意见。
  第七条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及培训
  负责产品开发的经理将协调营运部制定新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内控制度、操所规程、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配合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新产品或新系统的培训。
  第八条监管机构备案或批准
  根据监管要求,参考以下法规执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新产品,应当在经营业务后5日内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新产品介绍、风险特点、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2、根据《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附录六),参考第四章关于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的要求,对于以下业务的开办,由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总行统一向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1)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和申请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
  2)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
  3)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4)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5)开办个人理财业务;
  6)开办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
  3、为确保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所有新产品的申请资料须由法律合规部审阅,经总行行长批准后向当地银监局递交。
  所谓品牌保护,就是对品牌的所有人、合法使用人的品牌实行资格保护措施,以防范来自各方面的侵害和侵权行为,包括品牌的经营保护、品牌的法律保护和品牌的社会保护三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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