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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护上的误区

2010-12-19 
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是在商标注册国或商标使用国驰名,并经其商标主管机关认定。并非以原属国驰名为条件,也不以原属国的商标主管机关的认定为依据。某一外国商标即使在其本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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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许多企业请求国家商标局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其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抢注或是存在商标纠纷,如果商标局出具一份驰名商标认定文件,就能有利于解决抢注商标的矛盾。于是,商标局能否出具驰名商标的证明,似乎成了在国外解决商标纠纷的关键所在。

  更有甚者认为,只要是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就可以在《保证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有的成员国中享受全面保护,其商标便可畅通无阻。的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是有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但驰名商标在国际保护上也并非真有上述如此特权。

  商标的国际保护有极为严格的限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要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进行保护。若该成员国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第三国出具的任何证明均不发生作用。

  2)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是在商标注册国或商标使用国驰名,并经其商标主管机关认定。并非以原属国驰名为条件,也不以原属国的商标主管机关的认定为依据。某一外国商标即使在其本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其本国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其在使用国却鲜为人知,将不会被使用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享受特殊保护。这是驰名商标在异国应遵循的保护原则。

  3)原属国向他国出具的驰名商标证明,只是他国审理商标案件时的参考文件,并非是实质性文件。从近几年来的实践看,在处理商标国际纠纷时,凡要求出具驰名商标证明的,没有一件是国外商标主管机关向我国商标局主动联系的,都是中方企业自行提出申请。从出具文件的效果上看,也是极为有限的,因为判断的关键是该商标在使用国是否真正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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