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范围的,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
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范围,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①、城市市区的土地;
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③、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它土地;
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的所有权证,现在仍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
(2)根据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的规定,已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山林、水面和草原等。(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六十条》的规定而取得对自留地、宅基地、林地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既成事实加以确认。)
(3)不具有上述情形,但一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或者虽未连续使用满二十年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其所有权的。(是对农村长期以来形成的事实关系的承认,也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权利受侵害的诉讼保护期限最长为二十年的立法精神。这里所说的“连续使用”,应当包括集体使用和集体发包给个人使用。)需要注意的是此形式的主体和客体:“一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及成员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是对我国的如下现实情况的承认: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所有权证,但是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仅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且对该土地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确认该集体经济组织对相应的土地享有所有权。)
(二)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见上述注解)。这使人误解:认为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的所有权应推定为农民集体所有。事实上,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8条的规定,除有证据证明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其他土地一律推定为国家所有(或者表述为: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所以,正确的理解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只有在既不能依法直接确定为国有,也不能因归属不明而被推定为国有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集体所有。
例题:根据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公布时起至l982年国家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ADE),可作为确定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A签订过土地移转等有关协议的
B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
c经乡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D已购买原集体所有建筑物的
E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解析:B选项错误的原因是主体不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正确的是“一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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