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级政府加强对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建成了一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目前我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仍然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我省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城市是一定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中心,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地。城市的供水、排水、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热、煤气、防洪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市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也是衡量城市现代化水平和综合服务功能的重要标志。城市基础设施只有向完善化、高质量、高水平方向发展,才能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也才能保证城市各项活动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建立以国家(中央、地方)财政投入为主体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投资保障体系。各城市应当通过调整投资结构,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占有合理的比例。重要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应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随着城市财政收入的逐年增加,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资金亦应逐步有所增加。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此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城建部门负责制定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监督。其中用于基本建设的应纳入地方自筹计划管理。全省每年集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30%,用于支持重点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和老、少、边、穷地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开征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公用设施增容建设费,解决基本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不配套的矛盾。凡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工程造价核算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兰州市不超过10%,天水市、白银市不超过8%,其余市(县)不超过5%,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非住宅建设项目,按照当地住宅建设项目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额度的70%计征,即:兰州市不超过7%,天水、白银市不超过5%,其余市(县)不超过3%。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予以免征。城市公共供水、供气、供热范围内的单位要求增加供水、供气、供热量,新建企事业单位要求供水、供气、供热的,可以征收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增容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公用设施增容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城市市政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要按国家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使用费和处理费,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行政机关、学校和居民住户免缴。对有特殊需要并报经城建、公安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的道路(包括便道、道路绿地)、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临时占用费。临时占用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各地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3)4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城市出入口堵塞严重的道路,交通部门和城建部门要密切配合,有计划地打通拓宽,可用公路养路费适当补助。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用贷款集资新建的桥梁、隧道和道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规模和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向过往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以偿还贷款。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凡在城市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接待单位住宿的流动人口,由接待单位按住宿费或者房屋租金的3%代征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具体征收办法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委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建筑垃圾、工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生产经营性垃圾以及单位内部垃圾、粪便,应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城建部门根据运输距离和处理程序等因素制定。
五、加快公用事业合理计价改革。逐步解决自来水、煤气、热力和公共交通价格倒挂、亏损经营的问题,促使公用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产品的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供应居民的水、气、热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供应工业、经营性用户的价格应高于民用价格,实行按量分级定价,具体价格由物价部门制定。
六、正确贯彻执行“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对于确属城市人民生产、生活急需而政府一时又无力建设的煤气网、集中供热、自来水进户、公共交通站点、小街小巷道路硬化、垃圾站和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自愿、适度和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可以采取国家扶助和受益单位、个人共同集资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集体、个人在城市统一规划指导下,投资兴建公用设施,谁投资、谁受益。对全社会都能受益的植树造林、修建公园、防洪抗灾设施和挖河清障等项工程,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发动和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城市居民参加义务劳动,用劳动积累的方式建设。同时,积极争取国家低息贷款和贴息贷款,利用国外低息贷款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七、市政公用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在完成指定范围的生产经营任务后,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跨行业经营其他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要搞好现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断提高设施完好率,充分发挥效能,向社会提供安全、可靠、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服务。
八、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和公用设施增容建设费等费用,应当纳入预算外管理,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确保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建设。
九、各级城建、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公安、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搞好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驻城市的单位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
十、此通知适用于县城,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十一、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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