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江西省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5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22号)的精神,为做好我省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考试安排
我省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点统一在南昌设置。请各地按照《2009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江西省考区考务工作计划》,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和资格审查按照原人事部和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及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名办法
报考人员先到人事考试部门领购报名资料,填写报名表(老考生要填写本人上一年度考试的档案号)、填涂信息卡,新考生必须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表》1份(在江西建设网上下载),由所在单位注明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同意报考的,盖章确认。设区市的报考人员经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进行资格初审,再到同级人事(职称)部门进行资格审定后,由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将考生的报名材料汇总后于9月1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省直单位考生由主管厅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进行资格审查,其中省直设计院所的考生,由单位指定专人统一报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进行资格审查。
报名时,报考人员提交报名表、卡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贴在报名表上),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实行数码照相采集照片的,按当地规定办理)。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及有关证件(原件由初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章)接受资格审查。
四、考试科目
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依据《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修订版)》实施,考试科目名称不变。
《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考生须使用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考生要注意: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在专用答题卡按题号在指定答题区域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阅卷工作按人考中心函[2009]22号规定执行。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回收,不再另发草稿纸。
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可以滚动)。可以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五、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信息代码不变。29.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 2.考二科 | 01.注册城市规划师 | 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4.城市规划实务 |
4.考四科 | 01.注册城市规划师 | 1.城市规划原理 2.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4.城市规划实务 |
六、有关事项
考试费统一由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收取,在上报考生报名材料的同时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七、考试收费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46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人字{2006}80号)的规定执行,客观题考试每人每科130元,主观题考试每人每科190元。
请各地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各环节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1、2009年度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江西省考区考务工作计划
2、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摘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2009年度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江西省考区考务工作计划6月1日-10日(节假日除外) | 各地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 | |
7月10日前 |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将考生的报名材料汇总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处,再由该处向省考试中心报送考生报名表、卡及花名册 | |
9月9前 | 上报试卷预订单 联系考点、安排考场、打印准考证 | |
10月中旬 | 发放准考证 | |
考试 时间 | 11月24日 | 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14:00—16: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
11月25日 | 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14:00—17:00 城市规划实务 | |
10月29日前 | 接收考后规则模板。寄出《城市规划实务》专用答题卡,上报考场分配信息 | |
12月5日前 | 上报成绩信息,接收下发主观题成绩信息 | |
12月25日 | 公布考试成绩 |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摘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考: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7、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8、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1、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87年(含1987年,下同)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7年。
凡符合上述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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