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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2009]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贯彻《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及《财政部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的精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拟对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后备合伙人(股东)(以下简称非评估师股东)继续进行专项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的对象
培训对象为拟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后备人员,包括以前参加过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后备合伙人(股东)培训,但培训合格证书已经过期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重点讲授资产评估业务基础、机构内部治理、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三.培训时间、地点
本次培训将于2009年7月中下旬在北京举行。为期5天,培训费2000元/人,食宿费用自理。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报名程序
参加本次培训班请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名手续:
(一)拟参加培训的人员填写《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后备合伙人(股东)培训班报名表》(附件1)一式两份连同两张2寸同底照片提交给所在地地方协会。
(二)地方协会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报名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出具推荐函,连同《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后备合伙人(股东)培训报名一览表》、《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后备合伙人(股东)照片粘贴表》及报名人员提交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后备合伙人(股东)培训报名表》,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上报中评协。
(三)中评协根据各省所报人员情况进行复审后确定培训名单,并将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安排通知地方协会。
五.参加培训人员考试合格的,由中评协发放统一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六.此次培训为担任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必要条件,各地方协会应当高度重视,及时宣传,认真组织做好报名工作。
七.其他事项
请各地方协会将培训班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培训人员,并按要求填写附件栏目,于6月30日前报到中评协。培训人员如需单独房间,请在表格中注明“单间”,未注明“单间”的按双人间安排。
联系人:岳华光
联系电话:88191796
电子邮件:yhg@cas.org.cn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来源:读书人-资产评估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