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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