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模式改革为起点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的改革,从本质上说,是对原有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其内容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归农民家庭所有。集体经济这一经营方式的改革,打破了延续20多年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基本模式,建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新模式,这是我国在总结农村集体经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这一创新的实质是把农村土地产权的重心重新落实于农民个人(家庭)。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这一改革使农民在土地产权关系中获得了直接的权利,这是在土地集体所有条件下,土地产权向农民个人(家庭)的回归。家庭承包责任制与原有土地产权关系的不同在于把土地的经营权明确地归农民家庭所有,土地产权不再集中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产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分离,使农村中的经营主体由集体经济组织变为农民家庭。经营主体的这一变化,重新确立了农民家庭在集体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这时,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的只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与土地经营权相联系的其他权利,最重要的是土地收益权都归农民家庭所有。这就弱化了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产权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农民家庭拥有的土地产权的权能。
其次,农民获得了土地经营权以后,成为农业经营活动的实体,从而具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农民不再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来得到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是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得到收益,并以农民家庭为基本单位在集体和国家之间进行收益的分配。这是由土地产权制度变化决定的利益格局的变化,它从制度上保证了农民家庭利益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优先地位。这时,农民个人(家庭)的利益主要不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的行为来决定(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条件下),而是由农民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市场因素来决定,农民开始成为农村中独立的利益实体和市场主体,这就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种源于直接经济利益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业生产主体农民的生产力,并且具有很强的持续性。
但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土地产权关系对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是负面影响。集体土地的经营权由分散的农户来掌握,实际上是缩小了土地的经营规模,从土地产权制度上固化了农民家庭与小块土地相结合的传统小农生产方式,这显然是不符合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发展趋势的。从农业生产要素结合的方式来看,家庭承包责任制与建国初期土地改革以后形成的小农生产方式的格局并没有实质性区别,仍然是农民家庭与小块土地的结合,不同的只是土地所有权归个人所有还是归集体所有。从土地经营方式的特性来看,对其产生直接影响的并不是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土地的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分散的结果必然是小规模经营方式。如果不对与家庭承包责任制相联系的土地产权关系进行调整,那么,土地经营方式只能是小规模的分散经营。正是这样的土地产权关系,成为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土地制度障碍。
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特征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一方面通过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突出了农民在土地产权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比较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对农业生产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土地由分散的家庭承包,又回到了传统的小农经营方式,成为农业规模经营的障碍,这又不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现代化的发展。从这二者对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综合作用来看,在改革后的前期阶段,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农业生产力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占主导地位。当农业的发展进入到主要依靠技术进步和规模经营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阶段时,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对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阻碍作用日益显现,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就必然会出现停滞的趋势。要改变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这种趋势,必须推动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变革,消除土地制度问题对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阻碍作用,重点是要解决好土地经营权分散的问题,使土地产权关系有利于经营权的集中和土地的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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