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09]144号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44号)要求,现将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合格标准: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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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