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5 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缺席判决
A律师事务所为招揽更多的业务, 实行按案件标的额为介绍案件的人提取一定的“案件介
绍费”,并且对几个较为重大的案件,给予了“介绍人”一定数额的费用。由于在某一案件上
通过这一办法将B律师事务所的案件揽走,B律师事务所对A律师事务所的这一行为向有关司
法行政机关进行了举报。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确认A律师事务所确有此违法
行为, 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 对A律师事务作出警告的处罚, 并责令其停业整顿。A律师事务
所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对A律
师事务所的处罚,A律师事务所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
申请撤诉不合法,裁定不准许。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但经两次合法传唤,原、被告都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问题]
(1)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继续审理被告新旧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哪一个?
(2)原告与被告都不到庭,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
(1) 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对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本案中原告虽然申请撤诉,
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 因此, 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有效的仍然是原
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2)在原告与被告都不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与
被告都是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所以, 人民法院可以在原、 被告都不到庭的
情况下进行判决。
[考点集成]
在行政诉讼中, 被告可以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 但其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否产生效
力,则取决于原告是否同意而申请撤诉,并且人民法院是否裁定准许撤诉。符合以下条件,
法院才能裁定准许撤诉: (1) 提出撤诉的必须是原告或者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
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真正自愿。(3)必须在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提出。(4)
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49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
院裁定不予准许的,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
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