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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全部内容讲义3

2009-08-28 

★★第三讲  刑法的适用范围

相关法条

第6—12条

 

★★一、空间效力—— 一国刑法在何领域,对什么人有效力,考察刑法的管辖权问题

                国内犯        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刑法的空间效力  国外犯   保护管辖

                         普遍管辖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运用方法:先确定犯罪是属于国内犯还是国外犯,再确定适用管辖的原则。首先是属地、其次是属人、再次是保护、最后普遍管辖。

(一)属地管辖——针对的是国内犯

    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1.如何理解“犯罪地”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即犯罪地(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在我国领域内。包括如下情形:

    (1)只要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

    (2)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

(3)共同犯罪场合: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内。

(4)在网络犯罪的情况下,虽然犯罪人在外国实施的行为,但是结果可能会发生在全世界,出现犯罪结果的国家的刑法都有管辖权。

★2.我国领域的范围包括哪些?

(1)领陆、领水、领空。

(2)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延伸的范围

注意:

a.必须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理解,适用我国刑法并不排斥适用他国刑法。例如,外国航空器在我国上空,发生了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当然,根据外国刑法的规定,也可能认为是在其领域内犯罪,这就涉及到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但无论如何,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我国刑法的效力,我国刑法对此当然具有管辖权。

b.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1](要掌握,在国际列车上犯罪不要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其他的交通工具刑法没有规定,视同自行车,如果不在我国领域内,不能认为适用中国刑法。

c.我国驻外使、领馆。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这些地方亦视同我国领域,在其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

    3.特别规定(即使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不使用我国刑法的)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注意该类人员范围

在我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

a.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外交职员(一、二、三等秘书,随员,陆、海、空军武官,商务、文化、新闻参赞或专员)以及他们的家属(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之女非中国公民)等;

b.外国派来参加在我国召开的国际会议的代表;

c.来我国访问的外国高级官员、政府首脑;

d.途经或暂时留在我国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等。

(2)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的规定。(当然,不能认为这些地区不适用“中国刑法”,只是不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5年卷二56.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解析:AC。

 

(二)属人管辖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注意几个特别规定: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照本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对公职人员、军人从严

★3.上述犯罪,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中国不放弃自己的刑事管辖权

4.刑法第7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解释为“裁判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例,甲原本为外国人,在外国犯罪后取得我国国籍,发现其以前曾在外国犯罪,仍可适用我国刑法处理。

(三)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民或者国家犯罪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

★2.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

★3.双重犯罪: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该受处罚。

★4.符合上述条件,“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举个例子,美国人甲在美国针对实施侵害中国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应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请问是否可以适用中国刑法?(答:不可以,因为法定最低刑是6个月有期徒刑,而非3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普遍管辖原则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1.行使普遍管辖原则的限制:

★(1)针对的应当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2)我国是相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

★(3)我国刑法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4)原则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2.处理方式:

(1)或引渡;

★(2)或起诉——适用国内刑法

3.常见的国际犯罪:海盗罪、恐怖主义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战争罪、灭绝种族罪、毒品犯罪。

(五)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0条)

该条规定的原因:各国刑法规定的管辖原则涉及交叉,防止罪犯受到双重处罚。

 

2007年卷二51.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D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二、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溯及力

1.概念。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

2.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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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                    1997年刑法

★针对1997年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处理方式:

(1)原则上从旧法。

(2)新法规定较轻时适用新法。

★注意:该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未决犯。按行为时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经审判,即使现行刑法认为不构成犯罪,也不能改判——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因为法院当时并没有判错。(例如,甲乙二人1996年共同实施A行为,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A行为构成A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甲犯罪后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乙在2000年时被司法机关抓获,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A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乙应作无罪处理。对甲不能作无罪处理的原因时,1996年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没有任何错误,要维护其权威性)

(二)法律解释的效力

 

        刑法生效                司法解释1            司法解释2

 


   1997年10月1日   A罪        1998       B罪       2000

 

    1.法律解释是对现行刑法的解释,因此其效力适用于刑法生效的全部期间。

    2.具体情形的处理:

    (1)行为时没有正式解释,审理时有正式解释的,适用正式解释。

    (2)旧的正式解释认为某行为不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在旧解释出台后新解释出台前实施该行为的,适用旧的解释。——可以认为是旧的解释误导行为人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3)旧的正式解释将某种行为认为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在旧解释出台后新解释出台前实施该行为的,适用新的解释。——可以认为旧的解释是错的,新的解释是对的,该行为本身就不成立犯罪。

(4)如果新旧解释完全一致,适用新的解释。

[1] 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可参照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规定办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

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

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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