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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案例分析大全13

2009-08-19 
案例13 简易程序的适用
张某因盗窃罪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 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
简易程序的条件, 于是决定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 并通知了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并要求
人民检察院移送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但既然人民法院
已经作出了决定,人民检察院没有办法,于是将案卷和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该案时, 由于适用简易程序, 没有向张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
该案适用简易程序。 开庭审理该案时, 审判员告诉被告人张某, 因为适用简易程序, 取消被
告人的最后陈述。随后,对张某依法作出了有罪判决。
[问题]
请评析本案诉讼程序。
[正确答案]
(1)人民法院单独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错误,公诉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时
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人民检察院“没有办法”不正确。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就不得适用。
 
(3)没有向张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该案适用简易程序错误。
(4)取消被告人最后陈述错误。法律规定在判决宣告前,无论是适用何种程序,都不
得剥夺被告人的这一权利。
[考点集成]
关于简易程序,应当掌握:(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
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
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
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117条至120条对此做了具体规定(二)简易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
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刑事诉讼法》第177
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
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三)程序转换。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
照《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重新审理,即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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