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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系统强化讲义:所有权三

2009-07-14 

第四节 共有

一、概念

(一)按份共有

1、所有物——共有财产

2、所有份——单独财产——份额的确定:约定不明,份额均等【物权法104】

(二)共同共有

(1)基于共同关系产生——婚姻、家庭生活、共同继承、合伙

(2)共同共有,也可约定——约定不明,无共同关系的,推定为按份共有【物权法103】

二、内部关系

1、共同支配共有物

(1)共同占有、使用、收益【物权法96】

(2)按份共有:处分、重大修缮——2/3——约定除外

     共同共有:全体同意【物权法97】

(3)按份共有:费用按份负担——约定例外

     共同共有:共同负担【物权法98】

2、分割共有物【物权法99、100】

(1)分割条件:

按份共有:原则上,随时请求分割——有不得分割约定的,除外——重大理由,不受约定限制

共同共有:按约定——共同关系消失;其他重大原因,不受约定限制

(2)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瑕疵担保: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3、按份共有人,转让应有份【物权法102】

(1)         不受限制

(2)         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附:优先购买权及其效力冲突

1、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第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第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002(1)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问房屋,出租给本.文,来.源,于.贵,州.学,习.网,www.gzu521.com 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优先购买权)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2005-12.】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三、外部关系【物权法102】

  (1)连带债权、债务

  (2)例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

    (3)内部按份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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