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共有
一、概念
(一)按份共有
1、所有物——共有财产
2、所有份——单独财产——份额的确定:约定不明,份额均等【物权法104】
(二)共同共有
(1)基于共同关系产生——婚姻、家庭生活、共同继承、合伙
(2)共同共有,也可约定——约定不明,无共同关系的,推定为按份共有【物权法103】
二、内部关系
1、共同支配共有物
(1)共同占有、使用、收益【物权法96】
(2)按份共有:处分、重大修缮——2/3——约定除外
共同共有:全体同意【物权法97】
(3)按份共有:费用按份负担——约定例外
共同共有:共同负担【物权法98】
2、分割共有物【物权法99、100】
(1)分割条件:
按份共有:原则上,随时请求分割——有不得分割约定的,除外——重大理由,不受约定限制
共同共有:按约定——共同关系消失;其他重大原因,不受约定限制
(2)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瑕疵担保: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3、按份共有人,转让应有份【物权法102】
(1) 不受限制
(2) 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附:优先购买权及其效力冲突
1、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第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第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002(1)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问房屋,出租给本.文,来.源,于.贵,州.学,习.网,www.gzu521.com 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优先购买权)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2005-12.】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三、外部关系【物权法102】
(1)连带债权、债务
(2)例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
(3)内部按份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