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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系统强化讲义:所有权二

2009-07-13 

第三节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理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2008-10】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一、善意取得

1、适用对象——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2、法定条件【物权法106】

(1)处分人:A、无权处分;B、权利外观——占有动产标的物;或是不动产标的物的登记人

(2)第三人:A、不知无权处分的事实;B信赖占有、登记的事实,

(3)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A、有偿;B、除过“无权处分”外,没有其他违法性

(4)处分人向第三人交付,或者登记——交付、登记,是“善意”的时间点;“取得”的时间点

 

3、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物权法107】

    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

(1)主观标准,2年内,从第三人处,索回遗失物

     A、原则上,无偿取回

     B、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可以取回

或(2)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诉讼时效

 

【2004-7.】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3、善意取得的后果

(1)所有权人——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

(2)所有权人——取得人:A、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消灭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物权法108】

                         B、取得他物权,原所有权不消灭,质权附着于所有权之上

二、先占

1、无主物的界定

(1)空间场所

(2)抛弃(抛弃意思——抛弃行为)

2003235.】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2、占有——占有事实、占有意思

三、添附

1、附合

附合物归属:经同意,有协商,依约处理;

无约定、协商不成,能拆就拆;不能拆,折价归“所有权人”;损害赔偿【民通意见86】

“所有权人”的确定:

不动产——不动产:地权人——“地上权”

不动产——动  产:不动产权利人

动  产——动  产:(事件、经同意但未约定处理)主物权利人、价值较高的物之权利人

                 (未经同意,擅自附合)归对方

2003(3)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房屋出租后,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

     82.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A.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2、混合——准用动产之间的附合规则

3、加工——归原材料一方;加工价值明显大于原材料价值,反之

四、孳息取得

(1)何为孳息:物所生之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租金、利息、承包金、中奖奖金)

         要点:孳息与原物,是两个物

【2005-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意义:法律无特别规定,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孳息所有权归于原物所有人

要点:原物的界定;

【1999卷二81】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现问: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

  A.归甲所有      B.归县肉联厂所有      C.归甲和肉联厂共有       D.乙与县肉联厂共有

(3)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法律的特别规定——

A、   土地公有制,土地孳息归用益物权人【物权法116】

B、   买卖合同,孳息收取权,随交付而转移【合同法163】

婚前个人投资,婚后取得的受益【婚姻法解释(二)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