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考点1:会计核算的十三项基本原则,即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成本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
考点2:客观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我流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就应该是真实可靠的。
考点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看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期限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
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企业资产。
考点4:相关性原则(有用性)
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考点5:一贯性原则 同一企业,纵向可比
一贯性原则也称一致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考点6:可比性原则 不同企业,横向可比
可比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考点7: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企业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考点8:配比原则
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将收入与其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
考点9: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凡支出的收益仅涉及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考点10: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但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原则。
考点11:重要性原则: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评价某些项目的重要性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考点12: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一)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规范会计资料的统一制度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执行。
(二)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这是无中生有的,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
考点13: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期间,以一年为一个会计区间称为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月份。
我国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和财政管理。
考点14: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规定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二)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三)编报的财务以会计报告发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考点15: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
考点16: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
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考点17:两项原则性的要求:一是编制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
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等。
考点18: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设置的会计财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考点19: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目前,我国法规制度中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的主要有《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考点20:《会计法》还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考点21:(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考点22:《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考点23:1、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2、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考点2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考点25: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考点26: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考点27: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考点28: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考点29: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考点30: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考点3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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