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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讲义十五: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保管

2009-02-22 
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保管
  (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开始的原因
  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原因。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推定死亡。自然死亡和推定死亡,对继承的效力相同。
  2.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1)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
  ① 确定遗产的范围及遗产的价值;
  ② 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③ 确定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数额;
  ④ 确定遗嘱的效力;
  (2)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继承开始的地点
  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确定继承开始地点的法律意义:
  (1)便于继承人继承遗产;
  (2)发生纠纷时方便诉讼;
  (3)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和保管遗产的义务。
  4.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二)遗产的保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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