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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土地估价师的职业道德

2009-01-06 
最基本的素养你达到了么?

最基本的素养你达到了么? 


  1.注册土地估价师在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应实事求是,执行国家有关地价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册土地估价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3.注册土地估价师在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中禁止下列行为:
  (1)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和利益;
  (2)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3)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收取费用;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5)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号码;
  (6)在非本人任职的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
  (7)收集、采用有失客观的资料;
  (8)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未经委托方许可,泄露商业秘密和估价报告内容;
  (9)不按规定收取评估服务费;
  (10)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1)接受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出具失实的估价报告;
  (12)以任何方式从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13)法律、法规、部门及行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注册土地估价师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部门及行业规定;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增强专业技能。
  5.注册土地估价师应熟悉技术标准、估价程序、估价方法和相关专业知识,并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客观公正的评估地价,履行估价业务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6.注册土地估价师对土地估价结果和撰写的估价报告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
  7.协助进行土地估价的其他人员,在执行业务之前,须经过专门培训。注册土地估价师对于其协助人员的工作,必须切实予以指导、监督检查,并承担最终责任。
  8.注册土地估价师应接受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介绍某省关于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管理
  第二十八条土地估价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定期对土地估价师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政策的学习培训,这是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业务素质,保证执业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实行分阶段分类管理。资格土地估价师和会员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5年累计不得少于100学时,5年期间至少有2次参加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注册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时间2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2年间至少有一次参加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
  第三十条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参加国家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研讨会、出国、出省业务培训考查和国际性专题会议;公开出版的土地评估方面的专业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等经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三十一条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折算标准为:参加集中培训班按实际培训学时计算;参加专题研讨会,按正式会期日工作时数的三分之二计算;外出考察学习,按外出天数日工作时数的二分之一计算;出版10万字以上独著土地估价专业著作按80学时计算;出版10万字以下独著土地估价专业著作或合作出版10万字以上土地估价专业著作,按50学时计算;独自发表土地估价专业论文一篇按20学时计算。
  第三十二条未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安排自行参加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土地估价师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会的,参会土地估价师应在参会前向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会后携带有关会议材料到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确认,未事先备案的,事后不予认可。
  第三十三条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凡参加经认可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形式的土地估价师应持《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书》到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确认并登记加盖继续教育确认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资格土地估价师5年未完成10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不予换发。会员土地估价师和注册土地估价师无故2年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注销会员资格和注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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