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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民法笔记第六章

2008-12-30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诚则。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民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类型

依据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根据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所用名义不同

分类 1、法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代理。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 狭义代理,仅指显名代理;民法通则采用
广义代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合同法采用
2、指定代理: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代理。如未成年人 1、显名代理(直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3、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使代理权的代理。如委托合同关系等 2、隐名代理(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转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如行纪行为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

  3)代理人应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积极、谨慎、勤勉地履行义务。

  2.代理权行使的限制(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四、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复代理,(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有代理人对自己作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除外。

  2.特征:

  1)复代理人由代理人选任,而非由被代理人选任。(否则则为共同代理而非复代理)

  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3)复代理权的范围受到原代理权范围的限制。

  五、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 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消灭
1.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 被代理人死亡;
根据《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有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终止的;
4)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1. 被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 有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六、无权代理

  1.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特征:

  1)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以本人民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3.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4.狭义无权代理

  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自始没有代理权的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4.2 法律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醉人可以明示方式,也可以默示方式。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即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被本人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行为人的责任。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诚则。即自己承受与相对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善意相对人也可以选择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表见代理:

  5.1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存在的外观,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而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发生有权代理法律效果的制度。

  5.2成立要件:

  1)行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

  2)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如持有本人签章的空白合同书。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5.3法律后果:

  1)本人应当承受表见代理行为为其设定的权利和义务。

  2)对表见代理的相对人而言,可以选择向本人主张表见代理成立,要求本人承担法律后果。也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或承担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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