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是有形有体的物质实体。无法从物理上感知的无体物,不是物权法、民法意义上的物。如知识。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物权,就是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我国有关物权的基本法律规范。
3.与另一传统财产权——债权(请求权)相比,物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
1)物权是一种支配权。
2)物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 同一物上不能同时有效存在相互冲突的两项或以上的物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效力上显出优先性的特征。分为,对内优先性和对外优先性。
二、物权的客体——物
(一)概念及法律特征
1.物是物权的客体。,民法上的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用以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体。
2.需要具备的法律特征:
1)物是有形有体的物质实体。无法从物理上感知的无体物,不是物权法、民法意义上的物。如知识。
2)物存在于人身之外。认识民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但脱离人体的器官、尸体等可以作为物。
3)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物能用以满足人类某种需要。
(二)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1.动产和不动产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文物-限制流通物;矿藏-禁止流通物;
3.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或经由民事主体制定而特定化,不能被其他物代替的物。 如徐悲鸿先生的画。
特定物和种类物的区别是相对的,种类物经由民事主体制定,即可转化为特定物。
4.主物和从物
两个独立的物必须结合一起才能实现经济目的,他们之间具有主从关系。主物和从物。权利人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
三、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自物权)
2.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种类。
3.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物权)
1)他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根据当事人设定他物权的目的分为:
2)用益物权,指主要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如 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典权等。
3)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又被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等,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2.主要内容包括:
1)物权种类法定。
2)物权内容法定。
3)物权效力法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法定。
5)物权法与合同法在物权法定原则与和合同自由原则上的差异,原则物权本身的特殊性。
(二)一物一权原则
又称一物一权主义,指一物质上只能有效存续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是一个物。只有相互从突和矛盾的物权才不能再一物之上并存。
(三)公示公信原则
指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总称。
1.公示原则,指物权的设立和变更等,都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适用第三人在必要时能够依法查知标的物的状况。
1)物权的公示方法。
2)不动产的等级制度
3)动产的交付制度
2.公信原则,指民事主体因合理信赖的物权状况而从事的法律行为,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