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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7)(1)

2008-11-15 
侦查终结、起诉

    洪道德老师编著的刑事诉讼法笔记,对考试复习很有帮助。

第三节 侦查终结
[内容指导]
    在这一节里重点要掌握侦查终结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和第130条规定,侦查终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的侦查终结或正常侦查终结,这样的侦查终结要具备3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侦查,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第二个条件是证据确实充分;第三个条件是法律手续齐全。还有另外一种侦查终结是特殊侦查终结,意思是说在侦查过程当中,查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事实不存在,或者查明犯罪嫌疑人没有进行犯罪,以及案件有法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样情况下侦查机关就撤消案件,结束侦查。
    侦查终结时公安机关对案件有两种处理,正常侦查终结的处理就是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正常的侦查终结处理的方式就是这一种。特殊的侦查终结就是撤销案件,在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同时要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这里面最后一个问题就是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教材对这个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或者六部门规定作了详细的说明,大家自己看看教科书。可以从这样3个角度学习掌握:1.侦查羁押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是从逮捕后开始计算的。2.有数可查的是多长?最长7个月,通过3次延长由4个阶段累计而成,每次延长都是由3项内容组成的,即延长的原因、批准机关和期限。3.可能突破7个月期限的情况有哪些?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25条和第128条的规定,一共有4种情况。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内容指导]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通过立案管辖的学习,检察院有权对一部分开U事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权采用拘留这项强制措施,但只能适用两种情形,其他方面的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与公安机关的基本一样。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侦查终结后的处理,刑事诉讼法在第135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消案件的决定。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笼统,但实际上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侦查也是由其内部的侦查部门进行的,在侦查终结时,侦查部门根据具体的情况提出3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是撤销案件,报请检察长批准后,这个案件就到此结束,案件就撤销了,就不会进行下个步骤。另外两种意见就是移送起诉部门审查起诉和移送审查部门审查不起诉。侦查部门有权提出这样的建议,既可以建议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以后提起公诉,也有权建议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以后不起诉。对于侦查部门来讲,在侦查终结时提起公诉也好不起诉也好,都只能是提出建议,提出意见,究竟能不能够提起公诉或是不起诉,要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之后作出相应决定。这里给大家强调一下,并不是说检察院内部的侦查部门有权直接作出撤销案件、不提起公诉这样的决定,撤销案件不是直接作出,报检察长批准后就生效了,案件就撤销了。提起公诉和不起诉,侦查部门只能够提出建议,提出意见,要由审查部门审查以后决定。

第五节 补充侦查
[内容指导]
  我门重点掌握刑诉讼法规定的补充侦查的种类和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补充侦查从种类上讲有两种,一种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一种是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原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也可以由审查起诉人员自行侦查。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里面可以看到这个地方的补充侦查指的是退回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去补充侦查,不包括审查起诉部门的自行侦查,专指退回,这个退回如果案件侦查工作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的,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这个案件的侦查 工作是由检察院内部的侦查部门进行的,那就退回检察院内部的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这样的补充侦查一次期限是1个月,顶多可以退两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条文可以看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在法庭审理过程当中,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把案件撤回去补充侦查,每一次补充侦查的期限是1个月,顶多案件在法庭审理阶段能够撤回两次补充侦查,撤回补充侦查完毕,没有再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就视为公诉机关正式撤诉。刚才讲这两种侦查都是从种类上讲的,法律是明确规定的。此外,刑事诉讼法第68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十三章 起 诉
起诉的要领和意义——提起公诉的程序——提起自诉的程序
[考试大纲要求]
  起诉的概念和意义,审判起诉的概念、内容、步骤和方法、期限,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提起公诉的条件,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移送,不起诉概念、种类、程序,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与宣布,申诉与复查。

第一节  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内容指导]
  从司考的角度来讲,这个出题的可能性不大,看看书,一般掌握一下就行。

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
[内容指导]
一、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的概念及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由此可以看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不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这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包含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还是人民检察院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只要侦查终结时没有决定撤销案件的都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都必须经过审查起诉的程序,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应有的含义,审查起诉部门对移送审查起诉受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里有具体的规定,教材作了介绍,同学们自己看看书,主要记住几个日期。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既然审查起诉是必经程序,那么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137条作了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作了补充,合在一起需要审查的内容有10个方面,(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曰、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个指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经过审查发现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就不起诉了;(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0)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孽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这10项里其中的{2}、(5)、(6)、(7)、(9)这几项是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其他几项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补充进去的。
(三)审查起诉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因为凡是进入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必然经过侦查,侦查的目的之一就是搜集证据,查明案件,因此搜集到的证据以及侦查所形成的案件材料自然就成为了审查的对象,所以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是必不可少的。第二种方法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必须要进行的一项活动,还要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关于听取意见有两点补充一下:第一,如果有这样的人,那么审查起诉人员就要听取,如果这个案件没有被害者,当然就不存在听取被害人意见这个工作程序,这是第一点;第二点要听取哪些人意见。一共是3种人,第一种是被害人,第二种是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实际上就是辩护人,第三种是被害人委托的人,实际上就是诉讼代理人。第三种方法是调查核实其他证据,那么究竟用什么样的具体办法调查核实,这就要根据证据的种类不同,灵活采用不同的方法。第四种方法就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也是审查的方法之一。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这期限不包括中止审查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中止审查,以上是审查起诉这一概念之下应当掌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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