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一)判断题
1.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是解决房地产开发用地问题的主要方式。 ()
2.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3.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但可以不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国家对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在其期限届满之前,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5.对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无偿收回。()
6.当事人从事房地产转让、抵押等交易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转让、抵押,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否同时转让、抵押。()
7.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商品出让和转让,也可以用于抵押。()
8.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随之抵押。()
9.需要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10.承租人只能将承租的土地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目的,不得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用途。()
1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建筑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将其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1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深化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土地无偿划拨使用改为有偿使用的主要方式。()
13.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放。()
14.目前我国现阶段仍大规模采用土地划拨方式已不适应经济建设需要了,应尽快取消这一方式。()
15.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16.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17.抵押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据法律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18.土地使用权由于发生转让、抵押等经济行为,致使地产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原负责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该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单项选择题
1.我国于()年7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a.1992b.1994c.1996 d.1998
2.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根据出让土地的()不同而不同。
a.用途b.方式c.面积d.类型
3.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a.6个月b.1年c.15个月d.2年
4.外商成片开发土地的企业形式是()。
a.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
b.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能是外资企业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能是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
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能是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
5.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如果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改变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部门的同意。
a.市、县政府城市规划b.市、县政府土地管理
c.市、县政府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d.市、县政府
6.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a.可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b.执行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
c.由出租方确定d.由承租方确定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a.20%b.30%c.40%d.25%
8.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
a.可由代表国家签订出让合同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使用者续期
b.可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c.由土地管理部门与使用者协商确定使用权
d.可由国家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9.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或者双方协议三种方式。
a.出售、招标b.拍卖、招标
c.出售、拍卖d.出售、出租
10.土地使用者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a.30 日b.60 日c.90 日d.120日
一、土地法律责任的概念
土地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责任。承担土地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土地违法行为。所谓土地违法行为,是指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的规定,滥用权利都可以构成违法。土地违法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 构成土地违法的只能是行为,即作为或不作为。
(2)土地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不合法的行为。所谓不合法的行为是从行为的外部特征看违背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作为、不作为)。所谓有过错是指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是从行为的内在方面考察行为的。
(3)行为的违法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
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是指引起法律后果所必备的法律事实系统,是一种特殊的事实构成。只有具备这一事实系统的全部事实 (要件),才能构成违法。这些事实(要件)是:
1.违法行为的客体
土地违法的客体是土地管理法所保护的土地资源。
2.土地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这是指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与土地法律要求不相符的意志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要确定土地违法的客观方面,还必须查明行为与造成结果之间的联系。
3.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
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了土地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公之人员。
4.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在行为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造成危害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 发生。所谓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土地关系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行为,如果只有在客观上造成损害而无主观上的过错,一般不认为是违法。但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例题: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a. 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
b. 违法行为的客体
c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d. 土地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答案:a.b.c.d.
三、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行政违法行为
(二)民事违法行为
(三)犯罪
(四)土地法律责任的种类
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将土地违法行为分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和土地刑事违法行为三种,相应的土地法律责任可分为土地行政法律责任、土地民事法律责任和土地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1.土地行政法律责任 土地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土地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土地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对土地行政法律主体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其特征如下:
(1)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判断一定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情况,如用地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而占地行为属于作为的土地违法行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为而不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土地违法行为。
(2)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由土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来承担,由土地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土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土地行政主管机关(包括其公务员)和土地管理相对方。土地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主要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3)追究土地违法者行政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惩戒违法人,教育其它人。
2.土地民事法律责任
土地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有关土地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发生在土地侵权案件中或者是因为土地所有权或因土地的使用而发生的纠纷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民事法律责任一般有以下几种:
(1)赔偿损失。主要适用于因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又不可能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而采取的一 种方式。
(2)停止伤害、排除妨碍。主要适用于相邻关系中行为人虽没有直接侵犯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人的使用权,但妨碍了权利人正常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权,行为人应排除妨碍。如在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的房屋旁挖沟引水,致使地基下沉;又如在平房前建造高楼,影响后方住户的采光等。
(3)罚款。主要适用于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的行为人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除承担其它民事责任外,主管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具体处理案件过程中,可对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以惩戒土地违法行为人。
(4)消除危险。主要适用于行为人的行为虽未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尚未侵犯权利人的权利,但确有可能发生侵害权利人的权利的危险,应采取措施,防止其侵害的发生,即消除危险。要求消除危险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存在确有发生损害危险的可能即可。
(5)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轻微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向他人表示悔过的一种形式。
3.土地刑事法律责任
土地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性质严重,而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