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简称侵权,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2.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
②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不是刑事、行政责任;
③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④侵权责任以补偿性为主。
二、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免责理由
1.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损害事实,即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
(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行为导致他**利受侵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区别原因和条件: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即合乎规律、必然的联系,具有因果关系的逻辑性;
如果原因和结果之间仅存在偶然的联系,行为只是发生损害结果的条件。
例如:往地下扔烟头引起火灾。
区别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结果的发生由多种原因引起,为"多因一果".在众多原因中有的起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有的起次要的、非决定性作用。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对于正确确定民事责任的大小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例如:质量不合格种子导致农作物减产。
主要原因:种子发芽率低;
次要原因:农民第一次使用经验不足;
气候原因;
施肥不当;
管理不充分。
区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没有介入其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
间接原因:通过其他人行为的介入,而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
例如:罐头食品在保质期内变质。
直接原因:罐头食品本身含细菌超标,密封不严;
间接原因:冷藏室温度超标;
停电导致冷冻间断;
直接原因不一定是主要原因,间接原因不一定是次要原因。区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主要意义在于,揭示损害事实发生的客观过程,以便对案情作出正确判断,从而正确认定责任的大小。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其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利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利的后果,因为粗心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时,一般以有无过错为必备条件,而不以故意或过失论责。但是,在混合过错时,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确定侵权人责任的大小有重要意义。
①关于推定过错:如前所述,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在受害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为加害人的行为所致,而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推定过错的方法,只适用于法律有规定的情况。
②关于共同过错:是指二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行为人均有过错,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共同过错造成侵权的,根据行为人过错程度确定其分担民事责任的大小。
③混合过错:是指损害后果的发生既有加害人的过错,也有受害人的过错,即受害人和加害人均有过错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对于混合过错的情况,应当根据行为人过错程度确定其如何分担民事责任。
④一般过错:又称一般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利的后果,因为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⑤重大过错:又称重大过失或粗心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利的后果,因为粗心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在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中,区分一般过错和重大过错,对于确定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有重要意义。
2.免责理由
(1)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其民事权利被侵害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例如:"撞了白撞"
(3)正当防卫和紧急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紧急避险是法律允许的自力救济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如下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第三人过错
行为人本身没有过错,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侵权结果发生的,行为人不具备主观过错要件,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贾国宇在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用餐被爆炸的卡式炉烧伤。春海餐厅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生产不合格卡式炉的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三、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1)职务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特点:职务行为
后果:国家机关承担责任
(2)产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狭义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
侵权责任——非违约责任
责任人: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
全部财产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9)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过错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