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称甲方)与委托单位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就管理人事档案事宜共同订立合同如下:
一、 甲方受乙方委托,将其聘用的__________人事档案存入甲方。
二、 甲方管理责任
1.负责办理人事档案接收手续,保留存档人员原工作身份,人事档案调出甲方时按原工作身份介绍到新的档案接收单位(存档人员为非北京户籍人员的,与乙方解除聘用关系后,档案不得在北京市内调转,其档案须转回原籍人才服务机构或变更新的委托单位,重新签订存档合同)。
2.保管人事档案,负责向有关组织、单位出具档案中已记载的材料。
3.负责按档案记载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相关人事服务和管理。
4.甲方在未得到乙方的书面通知时,不得应存档个人要求改变存档合同、调转人事档案或出具有关人事证明。
5.甲方不负责其它管理及保险责任。
三、 乙方管理责任
1.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存档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2.负责收集存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交甲方归档。
3.乙方对聘用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一年)满后应及时到甲方领取转正定级表,做出考核鉴定意见后,送交甲方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4.存档个人到甲方办理各种手续时,乙方应为其向甲方出具介绍信。
5.乙方应按甲乙双方协议规定支付人事代理费。如发生欠费,须在甲方提供相关服务或档案要求转出时补齐费用。
6.乙方与存档个人解除聘用关系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按甲方规定的书面格式通知甲方,同时出具存档人员聘用期间的工作鉴定,交回此合同并注明存档人员存档费缴纳截至时间。
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单位立户号:___________
存档号: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