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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后勤用工风险与对策

2014-10-09 
论高校后勤的用工风险与对策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国家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都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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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后勤的用工风险与对策


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国家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都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也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开展而日益增强。高校后勤职工人数众多,面临的用工风险日益加大,亟需采取新的应对举措以妥善规避风险。
一、当前高校后勤用工面临的主要风

(一)缺乏独立承担用工风险的能力。当前,只有为数不多的高校后勤实体注册成为了独立法人。绝大数高校后勤都未能从学校行政管理体系中规范分离出来。它们仍然作为学校的一个部门按照高校的行政管理模式运行。法律主体地位上的从属性既使高校后勤缺乏独立承担用工风险的能力,也使高校承担着极大的连带责任。一旦后勤用工出现法律风险,高校将不可避免的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而后勤作为用工单位,因主体地位缺失,也无法有效地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工资支付不合法法律要求。
(1)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我国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加班费、津贴、福利待遇等都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然而,调研发现,一些高校后勤并没有按照此要求发放工资。在扣除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费、津贴等费用之后,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已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加班费发放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动者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而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根据此规定,若职工月工资为900元,则日工资为900÷21.75=41.4元,小时工资为:41.4÷8=5.2元,工作日加班费为每小时5.2×1.5=7.8元,休息日加班费为每小时5.2×2=10.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每小时5.2×3=15.6元。如果保洁员每天工作按8小时计算,休息日加班费应为10.4×8=83.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15.6×8=124.8元。然而,实际情况是,无论是休息日加班还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很多高校后勤都没有按照这一标准支付加班费,而是与法律规定的标准相差较远。一旦出现纠纷,用人单位必然会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
(三)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日常管理无章可循。规章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适用这些条款的前提必须为该规章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是合法、有效,并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的。然而,实际情况是,我国很多高校后勤部门,都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
(四)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工伤风险大。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他们在法律上已不具备劳动者的法律资格,出现用工纠纷后,他们不能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高校后勤来说,大量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从法律角度来说,用工风险大大降低。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年龄较大,劳动能力已十分有限,在工作中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由于无法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风险无法部分转移,高校后勤作为用工部门必须承担所有风险和责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意外伤害,按照法律规定,高校后勤将不得不承担高额民事赔偿费用。即使缴纳了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出现疾病所致伤害,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等,也无法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疾病所致伤害风险仍然无法转移。
二、规避当前用工风险的对策
(一)高校后勤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单位,与学校实现规范分离。各高校后勤可以最低注册资本,成立独立法人单位,对后勤各部门用工实行统一管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后,高校将不必再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而高校后勤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将会大大增强。一旦出现用工风险,高校后勤就可以主动出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可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实行物业外包、综合工时用工等措施,降低加班费发放风险。根据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39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以及劳动法第44条第2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只要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并
且每周至少休息1日或者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除外),就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校后勤可将一些保洁员等常规工种的工作时间调整为早上7:00-11:00,下午13:30-16:00,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或者是每周工作7天,寒、暑假安排补休(即发基本工资,安排休息)。
对于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工种,高校后勤可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实行综合工时用工。实行综合工时用工后,由于工作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均不算加班费,这将会节省一大笔加班费。
对于一些夜班传达员等岗位,可实行物业外包,由资质较高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这样就可以规避夜班传达员因工作时间较长而出现的用工风险。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在上岗前进行体检,上岗后给予缴纳意外伤害保险。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尽量避免雇佣该类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身体素质较差,工作中很容易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意外伤害风险可通过缴纳意外伤害保险予以转移。经咨询几家保险公司后得知,若给退休职工每人每年缴纳一定金额保险费,一定数额以下医疗费免赔,一定数额内的医疗费100%赔付,医疗费根据保险费缴费金额设有赔付上限。以某保险公司为例,一年缴纳100元保险费,赔付上限是5000元,若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另外赔付5万元,未全残的,根据伤残等级比例赔付。但是对于突发疾病所致伤害的风险,保险公司均不予以赔付。由于没有相应的保险可予以转移,风险很大。故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使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尤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职工。
(四)加强规章制度建设。高校后勤可以以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然后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对制定的规章予以讨论通过。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通过员工手册等形式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及告知。规章制度内容应规范、全面、合理、合法,确保其能最大程度发挥降低用工风险的作用。
三、结语
风险与机遇并存。高校后勤在面临用工风险加大的同时,也为自身深化用工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只要我们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劳动法律法规同样也会成为我们高校后勤的保护伞,保障后勤与学校的正当合法权益。

  高校后勤的用工风险与对策

  当前,高校后勤用工人员中有三分之二属外来用工和社会用工,他们多来自农村,人员流动性较大。随着社会对农民用工的关注,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他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新的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经人大审议通过,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执行。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全面贯彻实施,高校后勤用工稍有不慎,就会站到被告席上。就笔者调研所知,目前各兄弟院校都有被劳动争议案件困扰的经历。因此,如何遵照劳动合同法,规范用工以维护高校后勤用工稳定是值得探讨的课题。

  1.高校后勤用工的特殊性及复杂性分析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后勤服务已经或正逐步走向社会化。在坚持为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前提下,后勤服务实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创办师生满意的后勤。这一指导思想对我们的用工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许多高校后勤用工结构为:三分之一属于学校编制的全民、大集体职工,三分之二属于外聘用工或社会用工。外聘用工或社会用工成为用工主体,他们大多来自某些经济落后的城镇和边远的乡村。由于高校后勤实体的待遇不高,造成大部分外聘员工文化程度低、综合素质不高、年龄偏大、临时观念强、主人翁意识淡薄;又由于社会开放程度越来越大、高校后勤企业用工量增大,用工要求日益增强,造成这些人员攀比心强、流动性大、员工离职率高。尤其在餐饮、物业、绿化等劳动密集型部门,员工进出频繁,缺乏稳定性。这种高校后勤用工的特殊性及复杂性,导致许多问题的出现,制约和影响了高校后勤的发展。

  2.高校后勤用工出现的问题

  随着服务业的迅猛发展,社会用工日趋短缺,人员流动性大,员工间攀比严重,谁给的待遇高,谁就赢得了用工。高校后勤用工已严重短缺,各高校后勤都存在员工流失严重、招工频繁、招聘人员素质低的现象。用工存在很多问题,由此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劳动时间长,八小时标准工时制无法实现,休息时间集中在寒暑假;②劳动合同还未全员签订,工龄长的事实劳动用工大有人在;③社会保险还未完全纳入规范管理中,用工风险大;④工资待遇不高,在社会同行中无竞争力,人员流失严重。这些问题的出现给高校后勤用工带来的风险,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规范。

  3.规范高校后勤用工的主要措施

  3.1依法规范用工行为。

  3.1.1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是规避风险的有力措施。

  3.1.2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节假日、休息日等加班的,还应按规定支付其加班工资。

  3.1.3依法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目前,因社会保险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日趋增加。《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如果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将会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

  3.1.4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因此,对劳动规章制度条款的拟订应当细之再细、慎之又慎。在实际案件审理中,法院在采用企业的规章制度时,往往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制定,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由职代会或股东会、董事会讨论通过;三是企业要对劳动者履行告知、公示的义务。

  3.2依法规范用工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三种用工关系,即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非全日制用工。目前,高校后勤用工结构非常复杂,有事业编制的全民职工、大集体职工、长期聘用工、临时聘用工以及劳务用工等。因此在实施《劳动合同法》,需要对各类用工进行全面清理,做到规范管理。

  3.2.1劳动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修订劳动合同文本,补充并完善合同内容,规范劳动合同工作程序,加强劳动合同动态管理,依法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3.2.2劳务用工:需要长期聘用的临时用工,尽可能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规范,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劳务中介公司。

  3.2.3非全日制用工: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好每日每周的平均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方式、工作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3.2.4严格划分以上三种用工方式,制定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相对应的薪酬标准、体系及工资调整机制,非全日制用工的待遇标准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3合理运用劳动法规。

  3.3.1劳动合同到期及时终止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如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即使推迟一天,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往往会认定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无正当理由,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只能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准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3.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要规范。用人单位如需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往往采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开除、辞退、除名等决定时,从该决定送达之日起算”。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还要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要求劳动者作为签收人在证明书上签字。

  3.3.3注意合同的订立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不要太长也不要太短,过去那种短期合同的签订,到期解除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已不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两种情况出现,无疑又增加了无期限成本。

  3.3.4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39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应当依据这些有利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4规范用工管理,严把“入口”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进一步加大高校后勤的用工成本,依法解除、违法解除以及合同终止需要企业承担高额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与不能满足企业需求的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这就需要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在日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要熟悉劳动法规、加强招聘管理、完善入职流程、严把“入口”关。

  3.4.1及时获取资料。新进员工入职前必须提供个人资料,其中包括:员工登记表、员工简历、学历及相关技能证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员工近期体检结果、离职证明;外地用工还需提供:《暂住证》、《计划生育证》等。这每一份资料都会影响到企业的用工风险程度,及时掌握这些资料,就多了一份主动。

  3.4.2及时核实资料。

  首先核实员工工作经历、教育经历、员工登记表。员工的工作经历需要及时核实,并需要按照员工告知的联系方式逐个致电核实,尤其对高级管理人员更需要重视这一点。近几年取得的学历大多可以凭借证书号在网上查询,另外也可以致电毕业学校的就业处查询学历真伪。员工登记表上的相关内容,体现员工的基本情况,其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需要员工本人确认签字。

  其次核实员工体检结果。确认员工的体检是否是在近期(三个月以内)取得,了解员工是否有心脑血管疾病、传染性疾病等重要疾病,以方便对其岗位工作条件的改善或调整岗位。

  再者核实离职证明。由于目前国有企业改制、私企中劳动争议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员工在离职时未能取得原有单位的认可或根本没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给新的用工单位带来了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最后核实其他重要情况。如核实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这对于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相关福利待遇的享受会有影响;对于外来务工还需要核实《暂住证》的到期时间以及计划生育情况。

  3.4.3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在核实员工相关情况之后,及时办理以下手续,这些手续的拖延办理对于用工单位争取主动没有任何好处。

  3.4.3.1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员工上班的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和试用期。

  3.4.3.2及时办理相关的保险。许多用工单位希望在试用期过后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有的用工单位也愿意为员工补缴试用期内的保险,但是这样的做法反而把试用期内的用工风险全部让自己承担。如果员工在试用期间发生了任何医疗、工伤的费用,社会保险不能够承担时,法律规定这一部分费用就全部由企业支付。为员工及时办理保险的最大好处就是将这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在第一时间转嫁给社会保障部门。

  4.结语

  综上所述,依法规范高校后勤用工行为,规范用工关系,合理运用劳动法规,规范用工管理,严把“入口”关是规范高校后勤用工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新形势下对高校后勤人力资源从业人员提出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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