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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驳“事事有法可依”之论
我国现已成为了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经济社会正蓬勃发展,但发展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也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完善,人们急切的希望用法律这种现代工具来规制一切问题。比如说有人要专门给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立法,有的想给同性恋者立法,甚至于给动物立法来承认其法律主体地位及权利。就是希望当社会中出现一种问题,就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它,于是出现了“事事有法可依”的思想。我们不仅对这样一种思想提出质疑:这种想法是否现实,难道我们日常的出行、交谈都要事先判断是否合法吗?这愿望的可行性何在,是不是出现了一个规则或法条未明示的问题就要修改法律来解决呢?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是以规则为根本的,是绝对理性的产物,涵盖了所有的行为模式及规则。但事实已经证明,仅仅依据僵化的法条,对于实际的千变万化是无法做出恰当的判断和解决的。正如梅因所说:“法典创立后如果人类绝对机械地依法办事就可能出现一个静止的社会。”而且有些诸如伦理道德问题也没有用法律来调整的必要。
所以说,朝令夕改,随意制定大量法条、规则的行为会使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面对泛滥的法条产生厌倦,影响他对问题的准确判断。
“事事有法可依”带有很大的理想成分,是一种“把法治神化的倾向”。“似乎任何问题都可以用法制方法来解决,并且任何问题只要纳入了法制框架内都能得到解决,法治好像没有任何缺陷,法治之路似乎是一条康庄大道。”它很像现在所谓的“依法治X”如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校等等。实际上,“事事有法可依”是一种出于对规则的尊重,对法治的渴望,但它把“规则至上”与法治等同了起来。法治的核心在于权力的制约,“法律要想实现,必须使权力拥有者接受规则约束,但真正做到必须以对权力的牵制平衡为前提。”只有这样做,才能实现法治,亦即法律至上,而非“规则至上”。
那么如何实现法律至上呢?
首先,化解纠纷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正如前文所述,僵化的法条不可能包罗所有的行为模式,这需要法官在判决过程中根据法律价值进行造法,通过对法律的“续造”,赋予法律以能动性,从而避免在既存规则上东补西添,挂一漏万,失之妥当。
其次,重视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德沃金认为,法律有“明确法律”和“隐含法律”之分,没有在法条“明确”规定中的事情并非完全没有法律进行规制,其规则隐含在法律价值之中,这种隐含法律却是法律解释的最重要原因。法律解释学通过对法律价值的挖掘,对法律进行漏洞补充,来使法律符合立法本意和实际需要,有效弥补规则的诸多不足。这种灵活主动,姿态自为的方法会更有助于实现“法律至上”的目标。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法治为谁服务?
处在转型期的中国,国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的地方政府认为自己所做的一切都要为经济发展服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部分,目的也是发展经济社会,法治建设被认为是一个配角,配角把戏唱好方能让主角在台上大放光彩。
我认为并不是这样的,我们似乎搞错了法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主体之间订立的契约,尤其对于公法来说,则是人民与国家订立的契约,其内容十分明确:公民能够主张自己具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同时国家有义务运用公权力保障公民的这种权利。公民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因此国家才有义务搞好经济建设。所以说经济社会发展是法治建设的要求,建设法治要为人的权利充分实现而服务。
因此,我们应当清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法治建设的手段,其真正目标是
1、明确政府的宗旨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并非为了发展而发展。
2、增强公众的权利意识,给予他们维护权利的信心,树立人们的法律信仰。只有这样,我国的法制建设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在今后的道路中走的更远。
三、一点希望
“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我坚信,在我国今后的法治进程中会涌现更多的人才,提出更智慧的见解,必将能把中国缔造为一个现代法治国家。
来自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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