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可以把保障党员在选举、创新、监督中的主体地位作为着力点。
一、保障党员在选举中的主体地位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落实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基本途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对于保障党员在党内选举中的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应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比如,应完善党内选举办法,改进和规范选举程序和投票方式,改进候选人介绍办法,使广大党员能够更加自由、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使候选人更容易为广大党员所了解,从而保障广大党员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体现在党内选举中的主体地位;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并不断总结经验。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妨碍党员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党员自主行使选举权。
二、保障党员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党的事业是全体党员的事业,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创新离不开广大党员的参与。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广大党员成为创新的主体。保障党员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一方面,应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党员只有充分参与党内事务,才能不断增强主体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增进荣誉感、归属感,进而为了党的事业发展不断创新。为此,必须进一步为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创造良好条件。另一方面,应通过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不断提升党员的创新能力。党员的创新能力主要来自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把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作为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这对于提高党员的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应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要求,为广大党员加强学习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三、保障党员在监督中的主体地位
党员的监督权是党员权利体系中的重要构成要素,党员监督与组织监督、上级监督和专门机构监督等一样,都是党内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尊重和保障党员的监督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对于防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推动党内民主发展,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具有重要作用。保障党员在监督中的主体地位,一方面要求广大党员自觉增强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广大党员应深刻认识到,监督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责任,从思想上解决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深入学习中央有关党内监督的规定,在实践中不断提升监督能力。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有利于党员监督的体制机制。近年来,我们党对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的监督权作出了一系列规定。xx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在监督制度建设中,应着眼于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着力构建保障党员监督主体地位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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