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统计调查对象增多、配合程度下降、调查组织开展难度加大,政府统计部门人员紧张、任务繁重、压力倍增,而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统计服务需求量大幅度增长,统计力量与统计任务的不对称性十分突出,这已成为目前统计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要破解这一矛盾,推动统计事业和谐发展、快速发展,就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进行统计改革。发展统计中介服务组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统计调查体制改革,优化统计资源配置,推进统计市场化的迫切需要。
一、发展统计中介服务组织需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当前发展统计中介服务组织缺乏法律保障和统一标准。目前发展统计中介服务组织能够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5年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局联合出台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但该规定存在明显缺陷:一方面由于制定年份较早且未经后续修订,一些条款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当前形势需要;另一方面该规定对统计中介服务组织的设立、权利和义务等没有作出明确规范,使之确立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势必给统计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社会上对统计重视度较低的客观现实制约着统计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虽然近年来统计普法和统计执法的力度越来越大,但全社会对统计重视程度较低的客观现实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不少统计调查对象法制意识不强,没有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不愿提供统计调查资料,更不愿意委托统计中介服务组织从事统计活动,必然对统计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造成阻碍。
(三)要努力解决政府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的问题。当前,在政府中还客观存在认为统计资料只能由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数据只能由政府统计部门进行汇总的旧思想、旧观念,一些政府部门对发展统计中介服务组织的认识不到位,重视、支持力度不够。
二、积极有序发展统计中介服务组织的建议
(一)充分用好现有政策规定,为统计中介服务组织的设立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依法行政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对各级政府开展工作的2003年颁布实行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组织,这是发展统计中介服务组织的政策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发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是目前设立和发展统计中介服务机构主要的法规依据。尽管这个《规定》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却是唯一一部对设立和发展统计中介服务机构作出规范的的部门规章。其实,从法律的另一个层面讲,“法无禁止即可行”。《规定》中的一些条款不明确、不规范,这也为设立和发展统计中介服务组织提供了更大的运作空间。
(二)坚持培育与引进相结合,以点带面,加快统计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相对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统计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比较滞后,市级层面大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加快统计中介服务组织发展上,建议走出去,充分借鉴先进地区成功经验与好的做法,避免走错路,走弯路,缩短研究探索的时间,减少起步里程;要坚持自主培育与引进消化相结合,因地制宜,典型带动,以点促面,全面推开,加快统计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步伐。
(三)政府及部门要关注和支持统计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遵照这一精神,加强对统计中介服务市场的规划,优化统计中介服务的发展环境,制定有利于扶持统计中介服务组织发展的政策,促进统计中介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快统计中介行业组织建设,为其管理提供组织制度支撑。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精神,积极探索建立统计中介行业协会,促进统计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统计中介服务机构的公平竞争,充分发挥统计中介行业协会在提供服务、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五)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大普法、执法力度,为统计中介服务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环境。统计中介服务组织之所以发展迟缓,除了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是社会对统计重要性的认知度比较低,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瞒报、虚报甚至拒报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普法和统计执法力度,形成浓厚的全社会支持统计、依法统计氛围,为统计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提供广阔空间,促进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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