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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局关于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调查报告

2012-12-11 
市监察局关于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调查报告: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充分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

  市监察局关于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调查报告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充分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提升党政机关行政效能和管理水平,就

  深化行政效能建设,就相关单位进行调研工作。

  一、行政效能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行政效能管理制度执行力还有待提高。效能管理制度已日趋健全,但制度执行力有待提高,不执行、不认真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各项制度的现象仍然存在,导致有些制度停留在纸上,柔而不刚,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如惠州一再重申会场纪律,某些县个别同志因在会议上违反会场纪律而被全市通报批评;再如上班纪律问题,今年纪律教育月期间,经暗访发生仍有人在上班时间玩游戏、睡觉、态度欠佳等8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效能管理创新力度亟需加大。行政审批流程仍有简化潜力,时限要求仍有压缩空间。目前的行政审批仍以传统的串联审批为主,并联审批并未得到广泛推广。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审批、电子签章服务等进展比较缓慢。

  二是效能建设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单位效能建设抓得比较严格,但有的单位比较松散,这导致单位之间的干部职工相互心理不平衡。例如上下班时间,同在行政中心上班的单位,看到其他单位可以迟到早退,自己单位却得按时上下班,不少干部职工觉得自己单位领导不近人情,长此以往,容易产生抵触情绪,形成恶性循环。

  三是效能监督力量有待整合。现在受理效能投诉的机构较为分散,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有效能监察专门机构;市直工委(市效能办、市落实办)也承担了效能监督的部分功能,且也建立了投诉处理机制;市委督查办、市政府督查办以及信访部门等都附带有处理效能投诉的职能;派驻各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是一线效能监督主体。当前,效能监督的主体多,且各自为政,缺少应有的协调配合。同时,投诉渠道多,有群众来访、书面来信、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来信、网络论坛发帖投诉等多种形式。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民网、奥一网等各类网站纷纷开设网络问政平台,导致重复投诉、越级投诉增多,而且疲于应付回复,影响到投诉事件的实际处理质量和效果。

  四是效能建设问责力度有待加强。少数干部对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认识不深,意识不强,总感到不违法,不违纪,总不能因为自己工作效率不高而受处分;还有干部认为,机关效能建设不像违法违纪,对干部难以问责;少数干部还存在着等待、观望心理。针对效能投诉类问题,各单位存在应付心理,回复率比较高,但解决率偏低。自去年8月开展“网络问政”活动,截至今年7月31日已收到网民意见、建议、投诉等15407个(件),回复率83.6%,但是问题解决率却不高,一些部门还对一些网民问题随意回复,不回复或“踢皮球”。同时,面对机关中存在的纪律松弛、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不协同协作等问题,各单位的处理力度有待加强。一般自己单位发生的效能问题,内部处理多轻描淡写。即使被纪委监察机关发现,也多以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为主。而且,目前效能投诉的处理结果不公开,不追求领导责任,导致严肃性、威慑力不够。例如,今年暗访发现,惠州市卫生局办事窗口1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利用网络看漫画,而在上次暗访中,该工作人员就被发现带着耳机看电影。

  二、深化效能建设的建议

  提高效能管理制度执行力。一是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度执行力强不强,首先就看制度本身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倘若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往往徒有虚名,流于形式,这些制度越多,越会使人厌烦和麻木,给执行者增加抵触情绪或逆反心理,影响到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必须重新梳理现有效能管理制度,尽可能具体化、实量化,减少执行过程中的自由裁量度。二是建立效能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对制度制定这个环节比较重视,而对执行过程重视不够,检查不到位,考核力度不够,考核机制不健全,也缺乏奖惩机制,执行好与坏一个样,长此以往,使得执行者丧失积极性。因此,必须像重视制度制定那样重视制度执行过程。

  继续深化效能管理创新改革。一是逐步广泛推行并联审批(指针对办理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前置部门,实行“统一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方式)等方法,建立行政许可超时默认制(指实行承诺办理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超过承诺时限视为默认办结,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审批单位承担)、行政许可联合审批缺席默认制等。二是大力推行电子政务。积极推行网上审批、电子签章等新型服务,将以往“面对面”工作方式变为“网对网”,将办事群众的路途奔波变为网上事项的快速申请和审批。

  增

  加效能投诉处理的透明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效能投诉处理结果的公告制度,主要通过反面典型,强化效能教育,增强公信力。对一些不牵涉到单位内部机密的处理决定,尽可能地让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知晓。一方面,将被处理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可以增加被处理者的自身压力,促其坚决改正错误;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各界的宣传,对其它单位和人员也 能起到警示作用,可有效避免同一问题在不同单位、不同时间再次发生。

  整合效能建设监督力量。建立效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将现有效能监管力量整合起来,形成统一受理、统一转办、统一督办的工作机构。这样,变目前分散受理为统一受理;变转交办理为直接交办、直接督办,省去中间环节,提高效率,方便投诉人,也方便效能监管机关。同时,加大技术投入,在现有基础上加强效能投诉信息化建设,对投诉人、诉求、交办情况、办理结果进行联网,信息共享,做到情况明,问题清,心中有数,杜绝重复登记、多部门登记。

  强化效能考核和效能问责。建立效能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落实效能责任追究制度,发挥好效能责任追究的重要作用。

  一是逐步将效能建设情况纳入电子监察进行绩效测评,搭建“阳光考核平台”。

  二是明确细化效能问责的范围、主体、形式、程序,减少效能问责的随意性。严格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前提是必须明确效能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形式、措施以及程序,这样对查实的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就有章可循,当事人也易于接受。同时,也使办案人员有法可依,公平、公正的执法。

  三是把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与效能责任追究结合起来。根据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管理的模式,可将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作为效能责任追究的一种形式,增加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手段,增强效能责任追究的实际效果,这样既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效能投诉的工作机制,又加大了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力度。

  四是加大问责的执行力度。目前,在效能责任追究实践中,注重效能责任追究形式产生的社会效应,而忽视对个案责任追究措施的落实的现象仍然存在。要加大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力度,对追究措施的落实是关键,要把纪检监察机关对纪律处分执行到位的工作经验应用到效能责任追究工作中,全程跟踪效能责任追究措施的执行,定期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对效能责任追究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落实责任追究措施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作为效能责任追究案件予以严肃查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配套制度措施,建立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工作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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