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档频道 > 法律文书 > 非诉讼文书 >

非诉讼文书"抚恤金分割调解书"

2012-11-03 
非诉讼文书抚恤金分割调解书:请参阅全文

  抚恤金分割调解书

  (2008)石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8)石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汪光泽,女,194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住石泉县城关镇北街社区3组26号。系死者周育勇之母。

  原告周璇,女,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中学高三学生,住石泉县城关镇东街12组。系死者周育勇之女。

  法定代理人李弟芝,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周璇之母。

  被告周发富,男,193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系陕西省安康公路管理局石泉公路管理段退休职工,住石泉县银龙乡丝银坝村6组。系死者周育勇之父

  委托代理人周育平,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周发富、汪光泽长子。

  委托代理人杨狄玉,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周育平之妻。

  案由:抚恤金分割

  经审理查明,1957年农历正月原告汪光泽与被告周发富结婚,生育三子一女,长子周育平,次子周育勇(1966年10月26日出生),三子周辉,女儿周燕。1988年9月1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汪光泽与周发富离婚。周育勇随父或随母生活由自己选择”。1990年3月16日,周育勇与李弟芝结婚,1991年8月19日生育一女周璇。2001年8月3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李弟芝与周育勇离婚。周璇由李弟芝抚养;由周育勇每月给付周璇抚育费100元”。2005年11月19日17时,魏文乐驾驶的自卸车由石泉县饶峰行驶至汉阴县316国道1969千米+560米处,见路南停靠一辆陕G08778号石泉公路段工程车(以下简称工程车),魏文乐因超载驾驶采取措施不力,撞向工程车,致工程车内乘坐的石泉公路段职工周育勇被撞出车外碾压致死。同月22日,石泉公路段领导和有关人员与周育勇遗属(周发富、周发根、汪光泽、周育平、周辉)参加,形成石泉公路段职工周育勇因工死亡丧葬及善后事宜座谈会记要载明:“周育勇死亡后遗属抚恤金14400元;丧葬费1500元;丧葬补助费4580元(棺木补助费500元、殡仪馆停尸费4580元),此项费用为石泉公路段处理周育勇丧葬事宜的全部费用;周育勇的丧葬及善后事宜由周辉负责经手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等款项由周辉经手出具领醛 .此后,周辉先后两次领取丧葬费1500元、丧葬补助费4580元、抚恤金14400元,共计20480元。在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遗漏了周育勇女儿周璇。 2008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追加周璇作为本案原告参加本案诉讼。周辉按照座谈会议记要负责经办周育勇的丧葬支出费用:殡仪馆费5500元(接、送尸2700元、停放4天2800元),棺木1650元,殡仪馆4天吃饭费用1620元,购寿衣、烤火煤、火纸、火炮、烟、酒、菜等费用3979.70元,唱孝歌、看坟地、八抬、八抬往返包车(殡仪馆至草池湾)、复山坟工钱等支付费用1875元,汉阴吃饭360元,共计14984.70元。周辉负责安葬周育勇之后,将所支付的费用票据和剩余的钱交周育平。汪光泽、周璇、周发富为汉阴的刑事附带民事案均各自委托了代理人;周育平以周发富、汪光泽、李弟芝的名义向汉阴县法院预交诉前保全费、诉讼费及执行费6500元(其中李弟芝交了2500元)。

  2006年3月9日,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以(2006)汉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载明:一、被告魏文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周发富生活费15583.72元、汪光泽生活费24083.94元、周璇生活费11333.62元、死者丧葬费5730元、死亡赔偿金136127.6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93158.88元;由被告人魏文乐、被告渭南市速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限判决生效后30日付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6880元,实际支出费用200元,共计7080元,由被告人魏文乐、被告渭南市速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2007年12月27日,原告汪光泽向本院起诉,请求分割抚恤金及住房公积金。在庭审中,原告汪光泽当庭陈述诉讼请求时变更其诉讼请求,明确表示“只主张分割住房公积金18712.27元,放弃分割抚恤金的诉请”。本院以(2008)石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育勇生前遗留的住房公积金18712.27元,由汪光泽继承8000元,周璇继承6712.27元,周发富继承4000元。判决生效后,汪光泽、周璇、周发富按判决书确定的各自继承遗产份额,均到石泉公路段已领醛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周辉为办理周育勇的丧葬等费用支出14984.70元,下余5495.30元。由汪光泽分得2000元、周璇分得2000元、周发富分得1495.30元。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汪光泽、周璇、周发富各自负担6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车家毅

  审判员 罗宗洪

  审判员 叶 刚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昌勇

推荐阅读:

2012最新房屋互易契约书合同样本

最新交通事故答辩状维护当事人权利

最新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范文

欢迎光临读书人网

更多精彩请访问读书人网非诉讼法律文书栏目:http://www.reader8.com/data/fsws/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