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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达尔文的进化论》有感

2011-11-01 
当然,在机关单位中,干部职务的任命、降低和撤消都是由单位单方可以做出的法律行为,这里并不涉及法律问题。总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末位淘汰制可能造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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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天,我正在上《探索生命的起源》,主要内容是介绍达尔文的进化论。通过学习,我不免有些惆怅,生物进化过程中,弱肉强食,有多少物质就这样悄无声息灭亡。而人类是最大的侩子手。跟可怕的是。人类正在把屠刀伸向人类自,这有点血腥。

  19世纪下半叶,英国自然科学家C.R.达尔文的《物种起源》(1859)问世后,以自然选择为中心的生物进化观念在欧洲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一些思想家进一步把生物进化理论引入社会历史和文化研究领域,导致了社会进化论的产生。社会进化论的早期代表人物主要有:A.孔德、H.斯宾塞、L.H.摩尔根、E.B.泰勒和L.T.霍布豪斯等。早期社会进化论者认为,社会的进化和生物进化一样,是一个缓慢的、渐进的过程,是从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直线式的发展。在阐明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因时,他们往往诉诸自然界的规律性,大多具有决定论的色彩。早期社会进化论可分为生物进化论和自然主义进化论两种。生物进化论认为,同生物有机体一样,社会制度的发展也存在着某种有机规律,它决定着这些制度变化的渐进性和持续性。如孔德提出社会的发展经历了原始阶段(或神学阶段)、过渡阶段(或形而上学阶段)和实证阶段(或科学阶段)的观点。自然主义进化论从自然哲学那里继承了关于“第一推动力”的思想,认为社会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也受普遍规律的支配。如有机体论强调社会整体的结构具有决定作用,人类学认为人的本性、人种特征和遗传因素对社会生活具有决定性影响;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是生存竞争和自然淘汰,等等。

  由于早期社会进化论在理论上的粗浅、庸俗和对社会发展作渐进的、狭窄的、直线性的解释,遭到各方面的批判。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反实证主义思潮在社会意识中影响的增大,传统的进化观念受到怀疑,社会进化论在社会学中的影响逐渐减弱。20世纪60~7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受到社会学界普遍关注,引发许多社会学家重新看待传统进化论,并完善某些概念,出现了新进化论或称现代社会进化论。

  与早期社会进化论不同,现代社会进化论不再对社会发展阶段进行猜测,而把重点放在研究不同社会发展的变化模式上。认为社会的发展不是直线式的、渐进的过程,它可借助文化传播以跨越某个或某些发展阶段;从发生学上看,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必须经过一系列的进化阶段,但每一个社会不一定必须经过所有的进化阶段。工业化导致了相同的制度和社会模式在全球范围的发展。现代社会进化论提出了 5种社会变迁类型:①非必然的进化。社会发展到某一阶段,可能会导致进一步进化,但也可能不会发生这种进化。②非直线发展的进化。不存在一个所有社会都必然经过的单一发展阶梯顺序,社会通过相互传播文化,可以跨越某些发展阶段。③非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进化。认为协作化竞争更能带来进步。④不含最终目标的进化。⑤非同步的进化。经济的增长、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是必然地伴随着文化的同步发展。

  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末位淘汰制的作用:一方面末位淘汰制有积极的作用,从客观上推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精简机构等;另一方面末位淘汰制也有消极的方面,如有损人格尊严、过于残酷等。

  (一)从法律的角度讲,末位淘汰制有违法的可能性。对于企业和员工共同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这是在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行为,一旦订立就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满前,任何一方单方的解除合同,都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否则就视为违法。而在末位淘汰制中,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理由仅仅是员工的工作表现,法律依据是不足的,因此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对于企业来讲,适用末位淘汰制是有违法的可能性的。当然,在机关单位中,干部职务的任命、降低和撤消都是由单位单方可以做出的法律行为,这里并不涉及法律问题。总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末位淘汰制可能造成违法。

  (二)从科学的角度看,末位淘汰制欠科学。各个单位、部门的发展水平是不一致的。在同行业以同样的标准去评价员工,有的单位的末位可能是其他单位的首位或中上位,这正是“末位不末”,如果淘汰掉他们,即使招入新的员工,实际效果并不如以前,从这个角度说,末位淘汰制是欠科学的。相反,在总体水平不高的单位里,实际上“首位不首”,需要大刀阔斧的彻底更新换代,而此时末位淘汰制会起到保护这部分“首位不首”的人。从上可以看出,末位淘汰制有不科学因素存在。事实上,做工作有合格和不合格之分,如果大家干的都很合格,或干的都非常优秀,那么还一定要去淘汰一部分是不科学的。

  (三)从人格角度来看,末位淘汰制有损人格尊严。这种制度的实施必然淘汰一部分人。而作为一项制度既然存在就必须严格执行,个人不可对抗一个制度。人的先天因素是不一样的,有的天生聪明一些,有的愚笨一些,有的情商高,有的情商低,等等。人和人是存在差别的,而这些先天的差别会反映在以后的工作成效中。再看后天因素,每个人的家庭教育环境、教育背景、生活经历各有特色,而这些也会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具体到每一项工作的成效出现后,还会涉及到个人对工作的敬业与否、方法科学与否的因素,但是前面提到的先天和后天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人和人总是有差别的,作为管理者必须正视和包容这种差别,给予员工更多的机会。而末位淘汰制从人格的角度来讲,过于残酷,对人的尊严是一个挑战。尤其现在学校中也引入了末位淘汰制,这对于孩子的自尊心的刺激是不可忽视的,有可能会使孩子心理扭曲,影响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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