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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分析材料

2010-06-26 
 3、强化规范,提高政府采购效益。要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工作的各个环节及相关当事人的职责,理顺与各部门的工作关系,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预算外资金,以法定的方式,遵循严格的程序,购买货物、支付工程或服务的行为。实施政府采购既是建立公共财政、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治理腐败的措施之一。洛江区政府于1999年开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经过几年来的探索与实践,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拓宽、资金规模逐年增加、采购行为逐步规范,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了廉政建设。据统计,1999年-2006年上半年,洛江区政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价为4293万元,成交总价为3796万元,节约资金479万元,节资率为10%。

  一、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取得实效

  1、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健全。2003年我区出台《办公设备定点采购制度》,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均在定点采购供货范围进行采购,原则上不得采购定点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机型;2006年起,规定中标供应商中标机型的中标价为采购的上限价,使用单位如能在市场上采购到比协议定点价更低(幅度在1%以上)的价格,服务不低于协议定点品牌同型号设备水平,允许采购单位经区采购办确认后自行采购,视同政府采购。推行政府采购工作,突破传统预算编制方法和资金拨付方式,为细化预算编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找到了突破口,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我区政府采购先以汽车保险招标为起点,逐步延伸并扩大采购范围,如“控购”商品,办公设备、教学设备、仪器、医疗设备、家俱、汽车定点加油等。采购资金由局限于政府安排的预算资金逐步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等多元化拓展;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481.6万元增加到2005年的1288.66万元,增加了近两倍;在采购总额中,货物类占99%、服务类占1%。采购单位涵盖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企单位等。

  3、政府采购方式趋于规范。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多种政府采购形式,由采购单位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所需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底价等具体要求,经财政部门审核及区分管领导审批后再由采购中心汇总定期委托中介机构(拍卖行)进行招标,以低于采购单位底价的最低报价为中标供货单位,若所有供货单位的报价均高于采购单位的底价,则由采购单位在不高于自定的底价自行购置。

  4、政府采购监管得到加强。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政府采购中心,加强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实行采购中心负责实施集中采购、采购单位负责验收所购商品的采购主体和验收主体相分离制度,形成两者相互制约的机制。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中心报送的采购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使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有效防止和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认识有偏差,影响力较弱。社会对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还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认为“分散采购是小腐败,集中采购是大腐败”,有的认为集中采购等于集中控购等,这些思想上的模糊认识和片面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快步发展。

  二是采购规模小,优势难形成。政府采购相对于分散采购,其优势就在于规模效益。在目前列入我区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共14项66个品目)中,实际执行的采购项目不到80%,如果按采购量衡量,实际执行的仅有50%。其二,现在政府采购预算还未列入部门编制预算,政府采购无计划,特别是财政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绝大多数未纳入集中采购。部分单位以招标代替政府采购,一些采购人始终不把应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进行政府集中采购,个别单位甚至还存在利用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购物行为,致使政府采购难以形成大规模,优势难以体现。

  三是机制不健全,监管力度小。个别部门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利用职权实行支出领域的人为垄断,抑制政府采购;对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缺乏相应健全的约束制度,行之有效的监管工作机制尚未形成。

  三、加强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对策建议

  1、强化宣传,营造政府采购氛围。要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对象和内容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争取社会支持,寻求各方配合,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稳妥推行营造良好的氛围。要抓好三类重点对象:一是各单位党政领导和财会人员。领导的支持是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强有力的助推器,各单位财会人员的积极配合实施将会大大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二是供应商。供应商的积极参与、密切合作,将有力推动政府采购的发展。三是监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管理,将会创造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大环境。要突出四方面重点内容:一是突出宣传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帮助社会各界树立依法采购的正确观念。二是突出宣传政府采购工作流程,让采购单位明白采购、验收、结算以及投诉等具体环节,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他们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度。三是宣传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突出宣传政府采购的投诉制度及监督管理职能,让采购单位认识到政府采购是公开、透明的阳光作业。四是突出宣传政府采购工作成效,重点对其节约资金、堵塞腐败漏洞的成果方面大力宣传,让社会各界从内心接受、认同并支持政府采购工作。

  2、强化拓展,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要按照“稳步拓展、扩大规模”的要求,不断增加采购项目、扩大采购规模,使政府采购工作得到进一步的深化。一是针对我区政府采购资金量少、集中采购优势体现不明显的实际,实行上下联动的方式,将我区的采购商品挂靠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或兄弟县(市、区)采购机构,捆绑在一起进行公开招标,实行政府采购资源共享,形成集中采购优势,达到资金节约最大化。二是针对我区政府采购范围窄的问题,要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将未列入政府采购之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有步骤、有措施、分轻重缓急纳入,扩大采购范围。三是要逐步扩充财政资金支出的公共消费领域的政府采购范围,在目前已推行定点加油、统一投保的基础上推行车辆定点维修,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开支。四是对招标限额以下的小额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监督的前提下,实行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一对一协议式的“绿色通道”采购方式。

  3、强化规范,提高政府采购效益。要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工作的各个环节及相关当事人的职责,理顺与各部门的工作关系,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工作流程,明确采购机构与外部的衔接配合和公示监督方式,明确采购机构内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提高政府采购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和公正透明的程度。要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定期发布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及信息,并在网站中逐步建立采购信息系统,包括供应商信息库、招投标专家信息库、项目信息库和中介信息库,为政府采购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从而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要加强对用于采购性支出资金的管理,属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资金,将其直接划入政府采购专户,按政府采购程序实行集中采购,严防各单位采取化整为零、肢解采购项目、故意赊欠等方式来规避政府采购。要加快建立政府采购回访制度,对已完结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回访,检验采购质量,了解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提升采购工作水平。

  4、强化监管,净化政府采购环境。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是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消除暗箱操作,建立制衡机制,净化交易环境的重要保证。要加快建立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政府采购监管相关工作。要加快制定出台政府采购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以及违反政府采购行为处罚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和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纪检监察监督、财政审计监督、用户单位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对政府采购制标、发标等各环节进行监督,增加政府采购透明度。监督重点应放在三个方面:一是对采购单位的监督。重点监督采购单位集中采购规定的执行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方面。二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是否按程序规范操作,是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三是对供应商的监督。重点监督是否依法投标、公平竞争以及合同的履行方面。通过对这三方面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建立一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依法进行、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大环境,使政府采购成为名符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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