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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研究分析材料

2010-05-31 
林政职务犯罪具有易发性。林政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由于其法律特征和本质属性上的特殊性,表现出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

  一、林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

  一是林政职务犯罪具有易发性。林政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由于其法律特征和本质属性上的特殊性,表现出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林政职务犯罪与国家赋予的资源林政管理权力有关,是林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对其职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它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权力的易腐蚀性。

  二是林政职务犯罪中,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交织现象突出。也就是说大多数的渎职案件与贿赂等贪利型犯罪案件相交织,存在大量的竞合现象。目前,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互交织的情况日益突出,大多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

  三是林政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林政职务犯罪涉及林政管理的各个方面。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地管理、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动植物检疫等林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在《刑法》中都有具体的罪名相对应。

  二、林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社会原因

  市场经济固有的某些局限性是犯罪行为产生的诱因。高度集权的传统经济管理体制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新机制不完善,某些改革措施未跟上,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促使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多元化的经济成份也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多种利益主体在同一市场活动,为追求各自的私利而不择手段拉拢、腐蚀行政执法人员。在巨大物质利益反差的刺激和诱惑下,一些意志不坚定者便陷入了权钱交易的旋涡,造成林业工作站人员私设小金库,私吞罚没款等行为时有发生。

  (二)主观原因

  首先是政治素质低,特权思想严重,观念陈腐。职务犯罪的干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其次法制观念淡薄,业务素质低。因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

  (三)客观原因

  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虽然林业系统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乡、镇一级的林业站、所人员编制是隶属于县区林业部门的事业编制,其管理制度较为松散,监管力度较易流于形式,缺乏外界有效监督,容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三、打击与预防对策分析

  职务犯罪的对策重点不应只放在犯罪后的刑事处罚上,而应在打击的同时,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为先的思想。加强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

  (一)加强教育,以德制权,加强林政执法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林,预防职务犯罪,必须打造一支规范、廉洁、高效的林政执法队伍。权力本属于社会公众的,权力行使者的个人素质是制约权力正常运行的内在因素。因此,应把加强林政执法人员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教育作为一项根本性的预防举措。

  一是加强职业道德和责任教育。正确地履行职责是每个国家工作人员法定的义务。预防职务犯罪,必须要强化责任意识,既要注意防止个人专断滥用职权,又要注意防止只当“官”不负责任而犯罪。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恪尽职守,勤政为民,“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职务犯罪的发生与职务犯罪主体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有直接关系。要坚持经常性的法制教育,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把法制教育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始终,努力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从心灵深处筑起抵御职务犯罪的大堤。

  (二)加强基层林业站建设,理顺林业干部的管理体制

  《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对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的最基层机构,负有乡级政府的林业行政工作职能,充分发挥着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其公益性事务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自从推行林权改革以来,林业站机构、人员待遇上的落差已成为基层林业站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因此,应当稳定基层林业站,建立健全林业基层服务体系,将其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同时理顺林业干部的管理体制,避免人事和业务工作脱节的情况。

  (三)严惩犯罪,以法制权

  打击职务犯罪本身也是一种预防,是对职务犯罪的一种特殊预防措施,要充分认识林政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及时查办职务犯罪的必要性,林业部门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办林业系统的职务犯罪外,同时还要结合查办的案件对林业职工进行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从源头上杜绝林政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制约制度至关重要,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对于预防职务腐败的发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是加强行政监督,强化林政执法内部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内部通报、警示诫勉等内部监督制度;建立执法检查、重大案件督察等层级监督制度,即时纠正和处理各种违法或不当的林政执法行为。二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对人大组织进行的林业法律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纠正;虚心听取并采纳政协对林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要主动与检察机关加强联系,互通信息,通报有关情况,共同解决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门监督,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完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人民群众监督机制。五是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五)构建立体预防体系,实现预防林政职务犯罪综合治理

  预防林政职务犯罪要着力构建道德、管理和法律三道防线,注意各种预防手段的配套运用,充分发挥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法制的各种手段作用,在综合配套运用上下功夫。从预防的阶段看,事前预防可采取教育引导、制度规范、行政警示、文化熏陶等多种手段;事中预防可采用民主公开、管理控制、分权制约、同步监督、诫勉警示等多种措施;事后预防可采用典型引导、案件剖析、教育警示、堵漏建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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